新式教育拉伤孩手臂 幼儿园赔偿后向老师索赔

2016年06月12日 10:02 金羊网-新快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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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开展“蒙式教学”,结果老师一个不小心将孩子拉到骨折,这个该幼儿园赔还是老师赔?

  涵涵(化名)是一名幼儿园小朋友,该幼儿园属民办园,办学内容为学前教育。根据幼儿园的教育安排,小郑老师带领小朋友们进行“蒙式教学”——一通过“游戏”培养孩子专注力、平衡力、协调力等的教学方法。小朋友们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跟在老师身后“走线”,并保持手部动作变化。在行进过程中,小郑老师发现涵涵动作不到位,就及时托其双手进行纠正。不料,涵涵哭着说右手疼。郑老师给她涂抹万花油后又说不疼了。小郑老师带涵涵让其他老师检查,也未发现异常。随后,涵涵回到班上继续参加“走线”活动。午餐时,涵涵又说手疼,幼儿园遂通知家长将其接走。

  后经佛山市中医院诊断,涵涵右肱骨中下段骨折,住院治疗了17天,花去治疗费用5000多元。医嘱出院后休养一月。其后,幼儿园与涵涵家长达成 赔偿协议, 幼儿园赔偿涵涵医疗费及家人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3万元,并退回因涵涵受伤不能参加学习的保教费、伙食费共1473元。

  其后,保险公司支付9659.25元赔偿款给园方。随后,幼儿园将小郑老师告上法院,要求向其追偿直接损失3.4万余元。

  此前庭审时,幼儿园提供了一份《员工守则》,该守则第八章列明教职工如存在从事违法活动、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违反规章制度等相关行为的,予以 除名和赔偿 事件造成的全部损失,园方垫付给受害者家属或相关部门的,由负有责任的教职工赔偿给园方。园方认为,小郑老师在教学中,拉拽涵涵手臂造成骨折,存在重大过 失,应赔偿园方全部损失。

  对此,小郑老师辩称,园方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未出示上述守则,工作期间也未组织员工学习过守则内容,并提供一份有其他八名教职工签名的证明予以佐 证。小郑老 师认为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其在园内上课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且保险公司理赔的钱已抵扣涵涵的医药费。

  地点:清远市中院

  结果:判处小郑老师赔偿园方1万余元。

  依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涵涵受伤至骨折的伤害程度来判断,小郑老师在“走线”教学活动过程中存在用力和方法不当的重大过错,是致伤涵涵的 直接责任 人,据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其追偿,并依法认定涵涵受伤应获得的赔偿为:医药费及护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至于退回给涵涵的学费,法院认为幼儿园作为 经营性企业,理应承担相应风险,其要求小郑老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至于保险费问题,园方为师生购买商业险,目的是为发生事故时减少其经济损失,且其已 为涵涵受伤承担大部分赔偿,故小郑老师要求将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抵扣涵涵的医药费不当。

  (黄琼 蒋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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