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独至楼上玩耍跌伤 房主疏于管理应担责

2017年03月13日 17:55 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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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未完工的房屋,房主具有安全管理的义务,疏于管理对他人造成损害,将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一名六岁的幼童小刚从幼儿园回家后独自来到街上一栋刚刚竣工的大楼第二层玩耍,不慎从二楼东侧窗口摔下至一楼地面,随后被经过此地的群众发现,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住院26天,用去医疗费七万多元。小刚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发的大楼为曾某、何某合伙所建,事发时主体已经完工,一、二楼处于毛坯状态,事发时楼梯间内未安装门,二楼窗台未安装窗户及玻璃,未安装防盗网,大楼相关位置也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出院后,小刚的父母叶某、张某多次找房屋所有人曾某、潘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刚从大楼摔下来时年仅六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对他的健康成长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其父母疏于安全管理和保护,放任六岁的小刚在无成年人照看的情况下独自去大楼玩耍,以致小刚不幸从二楼跌落下来,原告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原告该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原告的监护人曾某、张某夫妇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曾某、何某作为大楼的所有者,对大楼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具有管理义务和责任,而事发时大楼楼梯间内未安装门,二楼窗户未安装玻璃、防盗网,大楼相关位置也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两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损害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对于原告小刚受伤产生的损失,由原告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被告曾某、何某承担3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小刚认为赔偿款过少,被告曾某、何某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遂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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