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口与计生条例废止 15天晚育假取消产假休178天

2017年03月25日 06:01 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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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条例》废止后,深圳妈妈休产假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正常可休178天,难产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形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深圳独有的“15天晚育假”取消。

  为什么要废止?

  依据国家和省政策即可

  深圳《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方便了深圳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到了2015年10月,国家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相继进行了修订。《条例》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深圳市原本计划对《条例》进行修订,但在此过程中,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国家的法律和省的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深圳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条例》已无必要,故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条例》。

  废止后怎么办?

  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

  《条例》废止后,深圳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细化操作性规定,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加紧推进出台《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届时,会细化规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奖励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及委托街道办实施行政处罚等内容。

  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望获得更多优待。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拟出资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获得家庭医生服务。

  产假怎么休?

  正常为178天

  《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深圳妈妈休产假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增加80天奖励假,故《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将不再对产假作规定。

  如果3月21日前已经在休产假当中的,可按生育当时的产假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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