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孩童摔倒受伤 家长起诉早教中心

2017年06月03日 06:30 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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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逢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有关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内受伤责任谁来负的话题再度热了起来。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朋友童童还不满四周岁,每个周末父母都会送她到某教育机构的早教中心托班去学习、玩耍。虽然一万余元的学费让童童的父母觉得有些贵,但看到周围的小朋友大多会参加这类托班,再加上夫妻二人的工作都很繁忙,周末也不一定抽得出时间陪伴孩子,因此还是咬咬牙报了名。本来是为了求个安心与放心,谁料事与愿违。

  就在今年年初的一个星期六,童童的父母像往常一样把孩子送到了早教中心托班后离去,没过多久就接到了老师的电话。原来,在课间休息玩耍的时候,童童一个不小心没有走稳而摔倒,老师看到孩子的额头出血了就立即联系家长并送孩子去医院就医。后来童童的额头被缝了5针。童童的父母又是着急又是生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这家教育机构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该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方赔偿看护费及误工费、医药费、心理治疗费、后期整容费等共计41000元。

  后来经虎丘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878.31元,并退还原告托班学费10080元,且另行支付原告20000元,合计33958.31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校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而到校前、放学后及午休时间、课间、就餐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时间成为未成年儿童伤害事故的高发时间段,校方在上述时间段应增强注意义务的同时,孩子们自身也需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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