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咪在休完产假后,如无异常就可以开始工作。一般来说工作对于哺乳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哺乳期的妈咪不要从事重体力劳动,不要从事有害的工种。以下是有关的法规:
根据《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例如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诸如矿山、井下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强体力劳动和女工禁忌的工种。
女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高空、低温、冷水和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女工在怀孕、哺乳期,用工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以及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要求其加班(怀孕在7个月以上),一般情况下不应安排上夜班。有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减轻其劳动强度或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女职工有未满周岁的婴儿,用工单位应保障女工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哺乳时间(包括为哺乳而需要的往返路程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女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2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者,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