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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茵子事件一案”昨日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判处罪犯韦小兵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2日 09:41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仇勇 阎世德)9月11日,受省、地各级政府及全国各地读者热切关注的临洮县5岁幼女茵子被当地21岁的青年韦小兵强奸一案,由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临洮县法院审理并公开宣判,强奸5岁幼女茵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韦小兵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昨日上午8时许,临洮县法院门口挤满了等候结果的听众及当事人家属,9时整,二楼审判厅准时开庭。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公诉人指证、认证、法庭辩论等程序后,法庭查明,2001年6月17日19时30分,罪犯韦小兵将同村5岁幼女茵子挟持到本村一土崖下强奸,造成茵子下身3度裂伤,使其在生理及心理上遭受严重伤害。在庭审中,韦小兵辩护人陈述案发前被告人曾饮酒及看黄色录象诱发犯罪,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和议庭认为,饮酒本身没有证据,同时法律规定饮酒的人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发律上认为,个人是对自己利益的最好守护者,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清醒的认识,法律只对未成年人因辨别能力而导致的犯罪有从轻的理由。对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应从轻量刑的理由,和议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不能以此主张从轻量刑。

  经两个多小时的审理,经和议庭评议认为,韦小兵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基本确凿,最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韦小兵目无国法,奸淫幼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2款、3款(1)项(5)项、第57条1款、及《民法通则》119条之规定,判处罪犯韦小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犯罪人的经济能力,韦小兵赔偿受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损失5000元。判决书五日内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的10日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法庭宣判之前,记者见到了被威严的法警带到审判厅门口的韦小兵,他黝黑的脸上显出一幅惶惶不安的神情,似乎预感到了因自己的禽兽行为而将要领受到的法律制裁,记者问他此时有何感想时,韦小兵低头想了一阵,无可奈何地回答:“已经犯了错误,心里很难受。”当记者问到他对小茵子的摧残做何感想时,韦小兵骨碌着眼睛不做回答。在记者的催问下,韦小兵流出眼泪嗫嚅道,父母养他这么大,没有回报就闯了大祸,他对自己所做的一切很后悔,希望政府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记者看到,当宣判结果出来后,韦小兵还没有反映过来,但过了一阵,脸色已变的苍白。

  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刘庭长,刘庭长说,2001年6月18日,韦小兵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依法逮捕,8月2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定西分院向定西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次判决依靠有关法律条文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给罪犯以严厉惩处,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茵子事件”经兰州晨报独家报道后,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省人大、省妇联对本报关注茵子事件的报道给予高度评价。在本报前后9篇报道下,遭受摧残的茵子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爱心赞助,人们对罪犯表达了深切痛恨的同时,也流露了人性美好的一面,热切关注了茵子的未来、成长和生活。目前,茵子由奶奶陪同在北京接受医院检查,病情正在逐渐好转。由北京青年报、兰州晨报、新浪网站联合关注茵子事件的举动,得到全国各地的广泛响应,目前的捐款已达10多万元。在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严惩的同时,我们希望小茵子幼小心灵的创伤能象她慢慢愈合的伤口一样,在大家的关爱下逐渐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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