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全职妈妈应保证自己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婚姻律师:全职妈妈应保证自己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2021年12月24日 14:06 新京报

  近来,全职妈妈的话题引发网络热议。有观点认为,家务劳动是没有价值的,而涉及婚姻财产问题,全职妈妈在分割财产上一般也处于弱势。

  刘纯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每年接触大量的离婚案件,据她的经验,离婚时,无论是有钱人家的全职太太,还是普通的全职妈妈常都处于被动的一方。关于家务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刘纯也分享了自己的观察。以下为记者和刘纯的对话。

  全职妈妈的困境大同小异

  新京报:在离婚案的财产分配上,有钱人的全职太太和普通的全职妈妈遭遇的情况是不是还不太一样?

  刘纯:遭遇的困境大同小异,但是富裕家庭夫妻财产比较多、家族成员背景更加复杂、策略更加多样,会导致整体案情更加复杂,那么全职太太需要应对处理的事情会更多,但抽丝剥茧会发现大家遭遇困境的类型是差不多的。

  新京报:你日常接触的全职妈妈离婚时,她们一般会面临什么困境?

  刘纯:来咨询的全职妈妈数量其实挺多的,但到离婚阶段能有决断力与另一方正面诉讼的比较少。我想,她们中可能有一些人已经选择调解解决了,有一些可能是失去了抗争的勇气,有一些可能是经济条件不允许。

  全职妈妈遇到的困境最核心的是两点:一是没钱,二是低自尊。

  最开始当全职太太时,大家说好了是家庭分工,一个主内一个主外,共同构建美好的婚姻生活。起初对方每个月会给一些生活费,但时间一久,给的生活费便越来越少。这个时候就变成了全职妈妈要主动开口找另一方要钱,要看对方脸色。后来,慢慢地双方互动就变成全职妈妈似乎在伸手向对方“讨钱”,而另一方在“施舍”,已经脱离了当初分工的美好约定。

  对方不认可你在家庭劳动中的价值,觉得你在家带孩子很悠闲,甚至有些男方会在孩子面前说:“你看看你妈妈,整天好吃懒做”,对全职妈妈进行贬低。我们好多案子,最终夫妻的关系就变成了这样。

  不管哪个经济条件的全职妈妈都可能会面临这种状况,包括一些家庭条件不错的中产妈妈。本来要学历有学历,要工作有工作,但辞职做全职妈妈之后生活就变了样。有的全职妈妈夫妻共同财产有上千万,但她自己是没有钱的,打官司都要刷信用卡,找父母借钱。她要非常精准地计算每一分钱,考虑是否能撑到诉讼结束,分割到财产后把贷款和借款这个窟窿给补上。

  新京报:在离婚时,造成全职妈妈在分割财产上处于弱势的原因是什么?

  刘纯:最主要原因在于她没有家庭的经济主导权,一是对家庭财产不了解,二是没有掌控家庭财产。而对方可能会有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你分割财产的过程会很艰难,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新京报:在离婚案中,转移财产的这种情况多吗?

  刘纯:现实生活中多多少少会有,法律对转移和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是有规制措施的,如果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可以对该方进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生活中还是会有人去这么做。因此,个人还得有意识地主动保存夫妻共有财产的线索,保证自己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新京报:把房产挂在父母等亲戚名下,像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刘纯:如果财产挂在父母等亲戚名下,比如买房子,夫妻没名额了,就挂在公公婆婆名下。那你们作这个决策之时,就得保存证据,当时是怎么商量的,可能有微信聊天记录、聊天的录音;你们各方有没有签署挂名买房的协议书,如果有,那这个协议书你要保存好;购买这套房屋的资金是怎么支付的、哪张银行卡、支付了多少,资金流的证据保存好;购房时与开发商或者卖方、中介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是你们夫妻在看房买房,等等;这些证据需要有意识地收集。

  两个人关系好,你保存着,不用也没事。如果真的发生风险,你所收集的财产证据会帮助更好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抵御风险,帮助你分得你应得的财产。

  家务补偿成功率低

  新京报:《民法典》对家务补偿制度进行了修订,目前实施效果如何?

  刘纯:此前《婚姻法》第40条就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但这是一个非常不好适用的条款,根据上述规定,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须有这样一个前提:一是夫妻双方有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二是对财产的约定必须是分别财产制,即“财产归各自所有”。大部分的夫妻很难满足这个前提条件,所以实际上这个条款没怎么适用。

  今年《民法典》实施后,里面有一个对应的第1088条,该条款删除了关于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但我的感觉,这个法条自由裁量权非常大,司法实践中运用也不够熟练,最终成功拿到家务补偿的不多。

  新京报: 为什么成功的不是很多?

  刘纯:个人觉得最终获得家务补偿可能需要具备这样的条件:第一、最好是全职妈妈,双职工中多承担家务的一方主张家务补偿会比较难。第二,自己亲力亲为负责家务,如果请了保姆、育儿嫂,或者是父母帮忙分担了部分家务,不一定能获得家务补偿。第三,没有重新步入职场,如果做了一段时间的家庭主妇,后面又重新步入了职场,再去请求家务补偿,可能也会比较难。

  新京报: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刘纯: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会从家庭经济条件、另一方的支付能力、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和劳动量、放弃工作造成的损失、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等方面去考虑,法院酌定一个金额。按目前的实践来说,家务补偿的金额通常比较少。

  新京报:你怎么看彩礼问题,有人觉得它是封建迷信,也有人觉得它是对女性生育的一种补偿。

  刘纯: 如果你单纯从金钱的角度考虑认为彩礼是对女性的补偿,个人觉得也没什么问题,反正都是钱的问题。但是法律性质上面,彩礼是彩礼,法律对彩礼有自己的一套规则,什么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情况下需要退还彩礼,有自己的规则,跟女性生育之间的关系不一定能挂钩。

  你觉得彩礼是生育补偿,但你收的彩礼可能全部投入到了家庭日常生活上面,实际上也是夫妻双方花掉了,不一定能形成你自己的个人积蓄。

  要主动了解家庭财产情况,保存证据

  新京报:在离婚案中,女性会不会更在意孩子的抚养权,甚至为了抚养权,愿意损失一些经济上的利益?

  刘纯:整体上说,女性偏感性,大部分都很在意孩子抚养权,也愿意为了孩子放弃部分经济利益。现实中,有一些男性会利用这一特点,在自己内心不想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佯装要孩子抚养权,以此给女方施压,让女方在经济上作出让步。

  新京报:你有没有遇到过那种在离婚时,很好保护了自己利益的全职妈妈?

  刘纯:有的。有些全职妈妈来咨询离婚,就是想提前了解整个离婚流程、诉讼风险、预防措施等等,我们会指导她需要做哪些准备、收集哪些证据、怎样协商谈判等等。这样有准备的话,在协商离婚时也会得到一个不错的结果。最终双方协议离婚,也不一定会走到法院。

  新京报:放开三胎后,关于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的讨论会越来越多,我们之后怎么从制度上维护这群人的权益?

  刘纯:单从家务补偿这个角度来说,无论是对全职妈妈还是全职爸爸,后续的制度方向可能是把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则细化,去推进它的适用性。它在什么条件下适用,怎么样去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计算方式是什么,等等。

  人的精力始终是有限的,很少人能事业和家庭完全平衡,需要有人为家庭付出,不一定是女性付出,男性付出也没问题,咱们就把这个规则弄得公平、细致一点,既不亏待辛苦上班工作的打工人,也不亏待费心费力的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尽量实现两者的平等保护。

  新京报:现在很多人也讨论以后结婚,夫妻之间要不要提前对财产,尤其是重大财产做一个安全框架,落实在纸上?

  刘纯:个人建议是在可以签署的情况下,尽量签署,扩大双方共识,减少争议。不过,按中国的传统家庭观念,有些人可能很难开口,当你提出来时,你的伴侣会可能怀疑你的动机,谁先提出谁尴尬。除非大家对财产的认知是相同的,我说出来你也不尴尬,你说出来我也欣然同意。如果大家的观念不同步,一方去提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书或夫妻财产协议书,另一方可能会觉得很受冒犯。

  建议全职妈妈或爸爸要主动了解家庭财产情况及其变动,动态保存财产相关证据,同时适当掌控部分财产,给自己留一点保障。

  新京报记者 

  原标题:婚姻律师:全职妈妈应保证自己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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