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学前儿童“幼有善育”

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学前儿童“幼有善育”
2022年12月08日 16:49 中国教育报

  据媒体报道,《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服务和三周岁到小学前儿童的学前教育服务进行整合立法,将学前教育、托育服务一体化发展提到新的高度。《条例》共包含十个章节六十八条的内容,其中亮点颇多,为各地实现“幼有善育”提供了宝贵的立法探索。

  《条例》重视普惠性与公平性,通过制度设计让每个家庭都有机会获得优质、便利的托育服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重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推进。这一点在学前教育、托育服务的规划建设思路上也有较为明显的体现。根据《条例》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的要求,在规划布局上,学前教育与托育机构要综合考量人口、公共服务资源、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明确其用地标准、要求和布局。在托育点的建设上,各区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将社区托育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的职责。“生活圈”的表述十分生动贴切地传达出托育服务的便捷性、普惠性,意在让托育服务变为城乡居民生活中触手可及的公共服务。

  《条例》重视托幼一体化发展,推进托幼衔接、幼小衔接。不难看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发展是此次立法的一大特色。《条例》第四条指出,上海市实行“三个一体”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建设方针,即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开设托班”。在幼儿园开设托班,不仅有利于为学前儿童成长营造稳定的教育环境,也推动托育服务和学前教育服务共同使用场地、教育设施、师资等教育资源,降低了建设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也专门对各学段的衔接作出要求,即托育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要为学前儿童进入幼儿园、小学提前营造一个适应空间,帮助其完成从幼儿到学生的身份转变。

  《条例》还关注特殊学前儿童的教育需求。在特殊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的供给上,《条例》要求根据行政区域内有特殊需要的学前儿童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设置专门的教育机构,确保覆盖到所有街镇。存在特殊需要的儿童可视情况进入普通幼儿园班级或专门设置的特殊学前教育班、学前教育机构,并获得相应的教育条件。这一系列规定对于有特殊照护需求的家庭来说,是一项非常令人动容的制度安排。未来,照护成本由政府进行部分分担,特殊儿童也能获得相对便利的学前教育、托育服务,这大大提升了其受教育权、成长发展权的保障水平。

  《条例》探索新型学前教育、托育模式,重视“家庭育儿指导”和“家园协同”。《条例》以专门章节形式规定了“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的相关内容,这是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立法内容的贯彻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对大多数人来说属于相对陌生的概念,尽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的诸多条款对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但许多规定尚未落到实处,机制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模式的探索,为全国各地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条例》的出台是上海市又一次宝贵的教育立法探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成长发展的高度重视。《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不仅呼应了我国近年来大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教育发展要求,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重视儿童权利保障,还引入“移动客户端”“信息化平台”等概念,以提升服务的便利性,具有一定的创见性,也必将推动科技与教育进一步走向深度融合。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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