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韩宇 记者张国强 近日在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相同的假期和工资福利待遇。建议将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原来对独生子女父母的10元奖励费偏低,建议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
失独家庭的生活保障也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加大对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偿,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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