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儿童玩具 请收好这份维权指南

购买儿童玩具 请收好这份维权指南
2018年06月06日 06:30 工人日报

  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儿童玩具,家长在购买时应如何分辨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儿童玩具又有哪些产品质量要求?购买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玩具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市房山法院的法官总结了三个典型案例,提示在购买儿童玩具时的注意事项。

  “三无”玩具伤孩子卖家需赔偿

  2015年9月,李小某在学校小卖部买了价值五毛钱的小玩具,在玩的过程中,玩具突然爆裂致使李小某受伤。经查,该玩具的第一批发商是玩具商行,第二批发商是玩具经销部,最后的销售者是小卖部。后李小某将玩具商行、玩具经销部以及小卖部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玩具系“三无”的缺陷产品,对李小某因使用该产品引起的损害后果,生产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的三被告未审查其销售产品的相关证件,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李小某因伤造成的损失,玩具商行承担85%的赔偿责任;玩具经销部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卖部承担5%的赔偿责任。

  [ 法官说法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若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若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按老标准生产的新玩具也禁售

  2016年4月,郭女士在超市为儿子购买了一件儿童玩具,其产品合格证上标称执行标准为GB6675-2003,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郭女士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675-2014》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部分代替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超市故意隐瞒涉诉产品执行废止标准和未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大型连锁超市,应熟知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执行标准,被告在应当知道涉诉商品未按规定标明执行标准的情况下依然出售该商品,已构成欺诈。最终判决超市退还郭女士货款,并支付赔偿金500元。

  [ 法官说法 ]

  目前,我国在玩具领域主要实行GB6675-2014系列国家标准,GB6675-2003国家标准已被GB6675-2014系列标准部分代替。销售者要在进货时要认真履行审查、验货的义务,对未按规定标明以及执行国家标准的玩具一律不予销售。

  玩具标识不真构成欺诈

  2016年9月,张先生在A公司购买了遥控玩具车,该玩具车的遥控器上印有“CE”标志,张先生认为标注“CE”标志意味着涉案产品通过评估并符合较高的安全性,而其所购买的玩具车并不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因此,张先生认为A公司故意在玩具车上张贴“CE”标志,使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解,构成欺诈。故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退货款以及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CE”标志意味着产品符合欧盟安全、健康及环保要求,可以在欧洲经济区市场进行销售。而制造商为产品加贴“CE”标志需要经过核实产品的特殊要求、测试产品并检查合规性等步骤。但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玩具车符合欧盟的安全、健康、环保要求并经过了必要的步骤后标示了“CE”标志。A公司以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CE”标志的形式,告知了张先生涉案产品的虚假情况,使张先生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A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最终判决超市退还张先生货款341元,并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1023元。

  [ 法官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消费者一般通过产品上的各种标识了解产品的信息,进而决定是否购买。因此,在产品上标示虚假标识,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而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的,构成欺诈。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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