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勇) 一个两岁女童在幼儿园午休时哭闹,老师情急之下在其脸上拍了两巴掌,后女童家长以此举对孩子造成人身及精神损害为由,将幼儿园等三家教育单位告上法庭。昨日,双方对薄公堂。
教师巴掌制止哭闹被处理
2003年11月16日中午,2岁女小佳在昆明市官渡区子林幼儿园午休时哭闹,在哄劝无果下,幼儿园刘老师动手打了小佳的脸两巴掌,当天下午,小佳的家长来接孩子时,发现小佳脸上有肿的条纹现象,当晚刘老师就陪家长和孩子到昆明市儿童医院检查。18日早上,幼儿园负责人又亲自带小佳到该院进行治疗,经外科检查为皮外伤。当日,小佳父母带其到昆明法医院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11月25日,昆明市官渡区教育局作出了对子林幼儿园教师打伤学生的处理意见: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向家长道歉,承担小佳的医疗费,并进行相应赔偿,对该幼儿园作出年检限期整改,通报全区。随后,子林幼儿园对打孩子的老师作出了相应处理,后两方当事人在教育局的主持下先后进行5次调解,但由于对陪偿费用和范围无法成达一致,小佳父母提出要将此事诉诸法律,由法院来裁定赔偿的范围和费用。
家长执意上法院
日前,原告小佳及其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子林幼儿园、子林学校和官渡区教育局3方告到了官渡区法院,请求赔偿原告人身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0816.84元,并要求被告人在春城多家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
昨日,官渡区法院福海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小孩被打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其被打程度及赔偿范围和金额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方认为幼儿园老师打孩子的行为不仅对小佳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对其父母也造成了沉重的精神打击,原告方提出包括医疗、交通、营养在内的6项赔偿项目,并在赔偿费用项目中提出了支付由此造成的其父母停业损失费13000元和其父刘砚到医院诊疗的216元,而精神损失费则高达35000元。
法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
在法庭质证中,面对原告方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第二被告子林幼儿园代理律师提出质证材料不符合证据规则,既没有注明有效证据取得时间,又没有标明证据来源,且相关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证明其身份有效。在原告提供的小佳三本同一医院的病历中,其出生年月竟毫不相同,被告认为难以说明其真实性,原告随后提出休庭,要求对其出示的病历作鉴定,法官驳回了其休庭请求。对于原告方指称的教师打人一事及相关部门不予处理的说法,被告方提出,原告监护人也有过激行为,在当地派出所调解时竟出面打了幼儿园老师一巴掌,此事在公安机关仍有据可查,教师打孩子事件发生后,幼儿园和教育局多次协商处理此事,责任人还当着电视台记者、教育局领导及原告的面诚恳的赔礼道歉。
此外,第二被告子林学校、第三被告官渡区教育局分别提出原告起诉对象错误,认为,子林学校区教育局不应作为被告。
经过2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提出只对啵佳的医疗费合理部分及交通费155元酌情给予支持。主审法官田劲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文中未成年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