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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出生无右手法官调解获赔4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9日 09:47  法制日报  微博

  日前,在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被告灵武市某医院将4万元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双方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接受,从而使一起长达近两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9年10月,王某怀孕,先后于2010年6月15日、7月12日分别到灵武市某医院进行了两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超声诊断结果为:单活胎、头位,是正常的胎儿体位。2010年8月4日,王某到被告灵武市某医院分娩,产前B超检查,超声诊断仍为:单活胎、头位。当日,王某顺利产下男婴李某某,但是家人却吃惊地发现,这个男婴却无右手。

  孩子的父亲李某等家属难以接受孩子李某某没有右手的残酷现实,认为王某怀孕期间先后三次在该医院进行孕期检查,被告始终未发现原告李某某发育异常,故以被告灵武某医院存在明显过错为由,于2011年3月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灵武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万余元。

  法官经开庭审查认为:灵武市某医院属二级综合医院,仅能进行产前常规超声检查,不具备产前超声针对性检查的条件和资质,且原告的母亲首次在灵武市某医院做超声检查时已经超过妊娠18~24周的最佳检查时间。在各种鉴定结论均不能支持原告主张事实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处理,均未能达成协议。

  在此情况下,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经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讨论,最终决定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致意见。但考虑到原告李某某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生活困难,认为依法可以由被告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最终,经灵武市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补偿4万元的调解协议。法制网记者 申东 通讯员 贺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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