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欣慰)林阿姨到幼儿园接孙子时,从楼梯上摔下身亡。日前,宝山区法院以楼梯没有扶手为由,判决幼儿园承担15%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
去年5月25日下午,60岁的林阿姨到幼儿园接孙子回家。当她领着孙子从幼儿园二楼沿楼梯下楼时,突然失控一头栽到地上,摔倒在二楼至一楼的平台处,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林阿姨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近90万元。对此,幼儿园认为,因家属拒绝尸检,以致死者死亡原因不明。幼儿园建筑物经鉴定不存在缺陷,管理上也并无漏洞,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从事发楼梯上摔下系不争事实,但摔倒是不是导致林阿姨死亡的直接原因,其家属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事发时,死者是从没有设置扶手一边的楼梯位置往下走。幼儿园未在靠墙一侧设置楼梯扶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死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故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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