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收养双胞胎43年后解除关系

2013年05月19日09:51  京华时报 微博

京华时报讯 (记者张淑玲) 43年前,马女士收养了一对尚在襁褓中的双胞胎女孩儿。如今,长大成人的养女与养母却多发矛盾。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养母马女士关于追讨两万元生活费的诉求因无相关证据支持被驳回。

原告马女士诉称,1970年,因自己不会生孩子,她和丈夫收养了小庆、小寨一对双胞胎女孩儿。夫妻两人将双胞胎姐妹视为掌上明珠,悉心照料,将她们抚养成人。

两个孩子成年后,渐渐与父母有了隔阂和摩擦,特别是老大小庆,总是与母亲争吵。2001年,马女士丈夫去世,双方之间的矛盾恶化,马女士常因与女儿吵架被气得血压上升,冠心病加重。她说,母女之间关系已经破裂,故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以养女虐待、遗弃自己为由,要求小庆补偿收养期间所花的两万元生活费和学费。

小庆则辩称,自己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母女多年,但因家庭琐事矛盾多发,关系恶化。虽经法院调解仍未改善,因此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该案中,因马女士未举证证明被告对其有虐待、遗弃行为,故驳回其对被告在收养期间两万元花费的诉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若受虐待被遗弃可要求进行补偿

昌平法院沙河法庭李春香法官称,收养应当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原标题:女子收养双胞胎43年后解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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