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型偏瘦、分头、穿着邋遢、有点对眼、身高约1.7米、40岁左右……连日来,有着上述体貌特征的一个男子,在西安北大街、省妇幼保健院、交大二附院以及西门和西稍门附近,接连尾随、搭讪甚至突然袭击独自行走的孕妇。
昨日下午,在西门附近,该男子出现在民警视线内,当他再次搭讪、尾随怀孕女子时,被守候民警抓获。
1‘没任何征兆突然打我肚子’
“当时我正过马路呢,没有任何征兆,一名男子突然一拳就砸在了我肚子上。”回忆起十多天前发生的一幕,周女士仍然感到恐惧。3月19日,周女士从二府街十字过马路,没想到刚走到路中间时被人打了一拳。“我是从西往东走,他是从东往西走,我们在路中间相遇,当时我没注意,没想到他突然冲过来就给了我一拳,然后快速跑到路西边去了。”周女士说,此时路口的红灯已经亮了,把他们隔了开来。
“太突然了,他跑得很快,而且那天下着雨、天气也不好,所以根本没看清他的样貌。”周女士说,跑到马路对面的男子并未立即离开,而是隔着马路用挑衅的眼神看着她。
周女士报了警,并在警方的帮助下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随后,经过医院检查,她除了有轻微的内出血外,胎儿没有异常,这才让她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2多名孕妇被袭作案男子体貌相似
周女士的事情被媒体报道后,有相同遭遇的4名孕妇和她取得了联系。这些孕妇中有不知名的网友,还有周女士朋友的朋友。“有一个妈妈联系我说,去年2月份左右,她在省妇幼保健院附近被袭击了肚子,后来在交大二附院附近又正巧碰到那个人了,也是挺吓人的。”周女士说。
市民野女士说,今年3月12日她也遇到过“疑似男子”的骚扰和尾随。当时她正在过马路,一名男子突然问她怀孕几个月了,她没搭理,对方嘴里一直嘟囔着“小心点”,她吓得赶紧上了公交车。
3月21日,西门附近也发生了孕妇被袭击的事件。3月22日下午,市民张女士和另外三名同事在北大街同行时,被一名男子一路尾随,并差点被袭击。张女士说,当时她们正准备上楼,突然被该男子堵在了门口,他正准备伸手打她肚子的时候,恰好被单位保安看到,经保安呵斥才缩回了手,并迅速跑掉,当保安追出去时,该男子已不见了踪影。
经大家沟通,袭击她们的男子有着相同的体貌特征:40岁左右、体型偏瘦、分头、穿着邋遢、有点对眼、身高约1.7米;作案方式也几乎相同:多选择独行孕妇,或搭讪、或尾随、甚至当面言语威胁,有时则毫无征兆被突然袭击。该男子多选择在北大街、省妇幼保健院、西安交大二附院以及西门和西稍门附近作案。
省妇幼保健院的医务人员也证实,有相同体貌特征的男子年前频繁出现在医院周围,但并没有在医院内外做出骚扰或袭击孕妇的举动。工作人员最初怀疑这名男子是来偷东西的,直到媒体最近报道几起骚扰和袭击孕妇的事件后,院方通过比对才发现这名男子和嫌疑人有些相似。
3警方微博征线索重点地段布控
针对这起系列骚扰孕妇案,省市各级领导极为重视,迅速从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公安莲湖分局、新城分局、碑林分局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
随后,@西安公安还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向全社会征集线索。同时,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对案发地周边的群众、目击者和受害者进行逐一走访,并在北大街、西大街、西门等重点地区及背街小巷进行布控守候;另一路民警则组织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巡逻防控部署,对各地区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严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通过警方连日来的侦查,犯罪嫌疑人被锁定。随后,专案组民警一路赶赴嫌疑人家中守候,另一路在重点街区布控。
昨日下午1时许,民警在西门里沃尔玛超市附近布控时发现,一名与嫌疑人体貌特征极为相似的男子出现在警方视线内,随即对其重点跟踪。
“一名怀孕女子路过时,他果然上去搭讪了。”昨日,公安莲湖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大队长靳烽辉说,当该男子被拒绝后,他又尾随另一女子到西门外的环城西苑内,正伺机作案,民警上前将其抓获。
4嫌疑人被刑拘作案动机正调查
公安莲湖分局副局长张根勤说,经过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贾某(41岁,西安市人)对其袭击孕妇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贾某一直没有工作,还离了婚。”靳烽辉说,贾某住在莲湖路附近,家里母亲已经去世,现在与父亲以及10多岁的孩子一起生活,而对嫌疑人作案动机以及是否有精神类疾病等正在进一步调查。
靳烽辉说,2012年5月,该男子曾在灞桥区冒充交警进行罚款而被抓获,随后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警人员被警方行政拘留过(本报2012年5月报道)。
“估计还有其他受害人。”靳烽辉说,受害者可以向公安莲湖分局进行举报,联系人李博,电话15353496235。
昨晚9时许,遇袭孕妇周女士说,事发后,她心情一直不太好,昨日和家人到了秦岭山里散心,得知作案男子已被警方抓获时,她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再也不用担心其他孕妇受害了”。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周金柱 采写
焦点疑问
疑问1
嫌疑人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目前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那为何不是故意伤害呢?公安莲湖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大队长靳烽辉说,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目前受害者报案情况看,还没有达到伤害的结果。”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如果后期继续有受害者举报,而且确实达到伤害结果,也可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疑问2
嫌疑人若真患有疾病是否影响量刑?
“即使被鉴定为精神疾病,其监护人也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昨日,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小东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并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即便是嫌疑人确实患有心理障碍,也不会影响其量刑。
(原标题:多次袭击孕妇的男子伺机再作案时被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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