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低生育水平人口状况下,做到对儿童潜在的发展问题进行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及时指导家庭教养,持续保障婴幼儿的康复、教育权益,还需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尽快出台。
2017年11月,1995年6月正式开始实施的《母婴保健法》完成了第二次修订,但相应的实施办法却尚未出台。目前仅有个别省份2018年制定了地方实施办法,绝大多数省份仍按2001年制定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指导地方的母婴保健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由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母婴保健工作,存在重生殖保健,轻养育的情况。一部分有出生缺陷的儿童通过医疗介入健康状况得到极大改善,但仍有部分出生缺陷的儿童需要长期的干预,仅由妇幼保健系统来负责实施,难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一些隐性障碍儿童(如孤独症)和获得性发展障碍的儿童难以在3岁前检出并得到及时干预。
在低生育水平人口状况下,为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做到对儿童潜在的发展问题进行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及时指导家庭教养,持续保障婴幼儿的康复、教育权益。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由民政和卫健委共同作为宣传和实施婚前检查的责任主体。婚前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由于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因素的影响,生育的风险增加,一些公民自我保健的意识薄弱,更需要大力宣传和实施婚前检查。
婚前检查工作不单纯是生部门的业务工作,还涉及民政、计生等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处理好法律与地方法规的关系。由民政部门从婚姻登记预约开始有指向性地推送婚检、孕检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专业知识资源。
其次,卫健委、残联、教委建立跨部门的婴幼儿保健协同工作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儿童发展数据库。现有婴幼儿出生缺陷、儿童保健数据多由妇幼保健院采集,建议在保护隐私、征得家庭同意的情况下,与儿童早期发展有关的其他部门如疾控中心、残联、教委共享,以便及时推送有关福利政策、入学入园信息、社工服务、康复资源等,避免因婴幼儿疾病导致家庭功能失常。在原有实施办法的“第四章婴儿保健”中明确教委、残联、卫健委的责任,建立定期交流与分工合作的机制。
再次,将婴儿期的保健扩大到学龄前,明确年龄范围为0-6岁。目前卫生部门对5岁以下婴幼儿死亡率进行监控,建议进一步增加对婴幼儿残障发生率和康复情况的监控,监控年龄范围扩大到6周岁。儿童智力缺陷、孤独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学习障碍等障碍发病率高,治疗康复周期长,预防措施需从产前提前到婚前,保健和干预服务也需从出生后延续到受教育阶段。
希望能通过完善并出台实施办法切实落实母婴保健法,实现从降低缺陷儿童出生率到降低缺陷儿童发生率的转变,从重以医院为基础的预防策略到重以人群为基础的预防策略转变,从重遗传因素重生物性、环境性、社会性、心理性等多种因素的工作观念转变。提供母婴健康、人才培育一系列系统、持续的保障,进一步达成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董彩云(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甘肃临夏积石山县吹麻滩小学校长)
原标题:尽快完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