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儿童性侵害?

2017年03月31日 15:01 新浪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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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儿童公约》规定,将“儿童”界定为18岁或18岁以下,将“性接触”界定为包括身体接触和非身体接触的性活动,取消限定侵犯者与受害儿童之间的年龄差距,突出强调受害者与侵犯者之间不平等的权利关系。

  对于儿童性侵犯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儿童性侵犯”是指儿童卷入参加不能够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侵犯者因其年龄或身心发育程度相对处于强势地位,他(她)既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儿童;既可以是承担照顾责任、被儿童信任的熟人,也可以是以暴力相胁的陌生人。侵犯者与儿童的性活动只是为了满足侵犯者自身的需要,包括:(1)利用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性活动,包括娼妓活动;(2)剥削利用儿童进行色情表演或观看色情材料。该定义强调侵犯者与儿童之间的权力差距,将性活动扩展到了非身体接触,强调性侵犯不仅侵犯了儿童的身体疆界,更侵犯了儿童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与意志。

  龙迪博士在其著作《性之耻还是伤之痛》这本书里,对性侵犯做出的界定是:18岁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男性或女性)在威逼利诱下,卷入任何违背个人意愿的性活动,或在非知情同意情况下参与性活动。“性活动”包括带有性含义的身体接触,比如抚摸身体、抚摸生殖器以及体腔插入等,也包括裸露身体、观看裸体、拍摄裸照、观看色情录像或图片等非身体接触。侵犯者可以是受害者熟悉的、处于权威地位的家人、老师、亲属和熟人,也可以是同龄人或陌生人。

  无论是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对儿童性侵犯的定义,还是龙迪博士对儿童性侵犯的定义,都是建立在“侵犯者以满足自身性需要为目的”的基础上,而另一类对儿童的性侵害,侵害者不是处于满足自身性需要为目的,在无主观性侵害儿童的情况下,比如在照顾儿童生活或者对儿童表达爱意的方式中,出现了性侵害儿童的行为,这一类性侵害在美国学者约翰•布雷萧在其著作《家庭会伤人》中被称为“隐性性虐待”,让我们对儿童性侵害有了更多角度的研究。

  当成年人的行为破坏了儿童的身体界限感和儿童的性心理正常发展轨迹,隐性性侵害就发生了。比如,成年人帮助6岁以后的孩子清洗生殖器、以逗弄孩子的生殖器来表达对孩子的爱意、父母做爱没有回避孩子等。侵害者也并不知道这些行为对孩子带来了性侵害。在本书中,我结合中国的国情与案例,详细讲解了这类隐性侵害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以此警醒养育者审视自己的养育行为。显性性侵害中侵害者以满足自己的性需要为目的对孩子进行性侵害行为,这是与隐性性侵害的本质区别。

  在中国内地尚未统一“儿童性侵犯”的定义,媒体和综述文章最常使用的词汇是“性虐待”和“性侵害”。由于“我们的文化已经习惯于把性的一切都仅仅看作是纯粹的生物现象”(潘绥铭语,1998年),因此,在普遍观念和法律条文中,“性行为”仅仅是指“性交”(阴茎插入阴道)和“猥亵”[淫乱;下流的(语言或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并不能够体现“儿童性侵犯”的本质。

  在本书中, 我没有使用“ 性侵犯” , 而是使用了“ 性侵害” 。我认为,“侵”这个字本身就带有“主观越过他人疆界”的含义,这个疆界既包括了身体,也包括了个体的精神,“侵”与“犯”有协同的含义,“侵犯”仅能够表达行为;“害”带有伤及对方的含义,表达了侵犯行为的后果。“侵害”合用便表达了两层意思,即“侵犯个体身体与精神的疆界,给受害者带来身心创伤”。

  本文摘自《善解童贞5:防范性侵害》作者胡萍 由江苏凤凰科技出版社授权选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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