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儿出生3-15天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出生医学记录单》,到新生儿出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乡镇以下出生的新生儿,可以由新生儿出生地的乡卫生院妇幼医生在新生儿出生的一个月内,统一到县卫生局或妇幼保健机构代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凡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持接生单位证明,带父母身份证到妇幼保健站办理出身证明。
4、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持接生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双方 身份证到妇幼保健站方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5、不论在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