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孩子玩蹦床摔伤胳膊

  5岁的小远在父亲陪同下,来到一超市儿童游乐场玩耍,在玩蹦蹦床时,右手臂摔伤,产生了医药费等损失3万多元。小远的父母怪游乐场安保不力,故把游乐场的经营人告上法院索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蹦床项目承包人和小远父亲各担一半责任,作为场地提供方的游乐场也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去年9月底的一天,李健带5岁的儿子小远去超市购物,路过位于超市一楼的游乐场时,小远看到游乐场里面有个蹦床项目,吵着要进去玩。李健给儿子买了票,自己则坐在游乐场外面的座椅上歇脚,看着小远爬上蹦床玩耍。

  不少小朋友都是第一次接触蹦床,上蹿下跳兴高采烈,孩子人数也比较多,蹦床起伏得很厉害,小远不小心没站稳,摔倒在床上,可周旁的孩子并没有停止蹦跳,小远无法站起身,就在这时,小远突然哇的一声哭了出来,抱着胳膊不断喊疼。事发突然,李健不知怎么回事,蹦床周边的家长有的称另一个玩蹦床的孩子小博踩伤了小远,有的称是小远自己摔伤了,小远被诊断为右手手臂骨折,花去医药费近3万元。

  这么多损失该找谁赔?李健首先想到的是把小远踩伤的小博,另外,他把蹦床项目的承包商朱老板、游乐场出租人某超市也告上了法庭。

  小博的父母喊冤,他们称小远是自己摔伤的,朱老板和超市也都很不服气,朱老板认为,游乐园已注明家长要陪同孩子进园,可李健自己却留在园外,他自身监护不力,应自己担责,与游乐场无关,他认为,小远受伤是小博侵权所致,与己方无关。超市方则辩称,自己只是将场地出租给朱老板,朱老板经营过程中的责任都与己方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健诉称小博踩伤儿子,证据不足,诉请不予支持。儿童游乐场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朱老板未领取营业执照、未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对进入游乐园的未成年人疏于管理,这与小远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李健作为监护人,未能陪同小远进入游乐场所,未尽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其自身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朱老板和李健对孩子受伤各负一半责任。超市方作为整个商场的管理者,在出租场地时对朱老板的资质疏于审查,对朱老板在其场地内的经营亦疏于管理,也未对小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超市方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陆妍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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