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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学生体质健康达标单位评选活动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达标单位评选” 等活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提高。
二、适用范围
《学生体质健康达标单位评选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地(市)、县(区)两级达标示范单位。不设省级达标单位。
三、评选条件
(一)达标示范地(市)、县(区)评选条件(不限名额):
1.辖区内学生的《标准》达标合格率≥95%,优良率≥80%;
2.辖区内达标学校(A级及以上)的比例达到30%;
3.贯彻《标准》做到四个落实:有计划,有培训,有检查,有总结;
4.高质量地组织完成测试和各项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汇总数据并逐级上报。
(二)达标示范学校评选条件:
达标示范学校的评选按百分制进行评定。
1.《标准》测试达标率(60分);
2.学校相关领导对贯彻《标准》的重视程度(20分);
3.《标准》测试的专用器材和配套用书状况(20分)。
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校分为三级:A级、AA级、AAA级。评选出的各级达标示范校总数不超过该地(市)学校总数的 30%。其中 A级达标示范学校总分不低于80分,由地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团委和地(市)级健康大使负责评选和鉴定;AA级达标示范学校总分不低于90分,由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团委和省级健康大使负责评选和鉴定,总数不超过该地(市)学校总数的10%;AAA级达标示范学校总分不低于95分,由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评选和鉴定,总数不超过该地(市)学校总数的3%(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校评定标准见附件七)。
四、评选要求:
(一)学生体质健康达标单位评选活动从2003—2004学年开始,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达标示范地(市)、县(区)的评选工作由各省级组委会或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省级健康大使共同组成工作组进行评选,名单上报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组织委员会备案。
(三)对各项指标评定有所上升或下降的达标示范单位,上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升级或降级,直至取消达标示范单位资格。
(四)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选资格,并对其上一级审定组织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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