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人看来,回家,应该是流浪儿童最好的归宿。然而在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我们看到,除了少数被外力胁迫、非自愿离家的孩子,还有相当数量的孩子主动离开家庭,并且千方百计不愿回家。“我们的墙高度已经从2米加到3米了,有的孩子一进来,铁门还没关上,就要往外跑。”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杜国仕说。长期致力于流浪儿童问题研究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晨也谈到,在许多救助站,防止孩子逃跑,成了工作人员共同默认的不成文的职责。
家庭养育能力的缺失是儿童流浪的根源
王岳是私生子,母亲是海南人,没有稳定收入,父亲常年在外,奶奶一家不肯承认这个孩子,小王岳没有一个合适的监护人。在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王岳一样,许多孩子都家庭离异,有的孩子父母在外打工,跟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也有的孩子因家里贫困,出来打工赚钱,打工无着,只好街头流浪。
大量有关流浪儿童问题的研究表明,许多流浪儿童来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居多,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贫困、生存条件恶劣、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少年自身心理特点,以及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等。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39号文),在措施中谈到要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并具体强调了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这一点让我非常感动,” 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程福财副研究员说,“说明这么多年来,我们终于直面现实,直面流浪儿童问题的根源是家庭监护能力的缺失。”
“39号文提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陈晨谈到,39号文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解决流浪儿童问题,必须从家庭着手。”
保护性救助不能适应当前流浪儿童需要
董兵,14岁,来自河北定州,他是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常客,已经进来过十几次了。他母亲智力有障碍,父亲务农,没时间管他,麦收、秋收在家帮父亲做活,平时就自己出来卖报纸、打零工,被城管发现后送到救助中心,遣送回家,过段时间就又出来了。
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家庭的功能发生变化,养育能力变弱,许多父母没有时间、精力或者能力来照顾孩子,“这使得传统的以家庭养育为主导的养育模式失灵,而同时,社会照顾模式还未能跟上,这种矛盾形成了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困境。”程福财说。
在救助中心,许多孩子进来后,不愿告知工作人员自己的家庭地址,或者说谎,增添了救助工作的难度。“我们现在的救助工作仍是保护性的,最终目的是送孩子回家,而正是这个‘家’迫使他出来流浪,他自然不愿回去。”程福财谈到。
建立保护机制弥补家庭监护责任缺失
王田来自济南,15岁了,他也曾3次到过救助中心,他主要靠捡瓶子、要钱维持生计,从很小起就在外面流浪,而且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经验,“我就到使馆区,找老外要dollar”。
在陈晨的研究中,也有很多像王田这样的案例,大多处于十三四岁,正是青春叛逆期,这样的孩子出来流浪被送回家后,很难再融入当地的生活;他们学习很差,又见过所谓的“世面”,不满于当地困难和单调的生活,通常会选择再次流浪。
对此,39号文也提到,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并强化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救助保护机构要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另一方面,则是学校、地方政府提供系统的儿童福利支持,学校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资助。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
“流浪未成年人不只是儿童问题,背后是家庭,是整个社会福利的问题。我们还需要补充大量的儿童社会服务。”在程福财看来,虽然政府已经非常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取得很大进步,但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建立起强大的儿童保护机制,从而弥补家庭监护责任的缺失。
(文中儿童名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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