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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生育服务证管理细则本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8日 08:48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新修改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新增华侨人员在京申请生育服务证的办法,明确如华侨在境外生育子女未在国内定居,可在京申请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

  新版细则新增华侨申请本市《生育服务证》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此外,新细则对夫妻双方均为北京户籍,新生儿随父入户也有详细规定。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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