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小学生偷钱买手机 家长欲退遭拒

2014年04月26日15:43  大河报 收藏本文     

    阅读提示 洛阳一名12岁的小学生圆圆(化名)看见同学的手机,十分羡慕,遂偷家长的钱买手机,并接连买了两个。昨日,圆圆家人与姑父常先生来找卖手机的店家,希望能退货,商家称并不存在强买强卖,并且手机用过之后也无法再卖。无奈之下,常先生拨打热线电话(18837996211)向大河报记者求助,同时拨打12315热线,希望能够通过协调退手机。    

  □记者陈沛

  事件:12岁女孩偷家中钱买手机

  据了解,为买第一部手机,圆圆从家中偷了200元钱,去学校门口的手机店买了一个199元的手机,然而这个手机不能玩游戏,遂又偷了300元钱,买了一个299元能玩游戏的手机。圆圆偷钱买手机的事情很快被家人发现。

  昨日,圆圆的父母和姑父来到手机店,希望把第二个没用几天的手机给退了。但是,商家以并无强买强卖行为为由,拒绝退货。

  对于商家的解释,常先生并不满意,也并不完全赞同。“小女孩才12岁,还是未成年,直接卖给小孩手机,也不问问钱是哪来的?”

  工商所:未成年人也分为两种情况

    南昌路工商所所长李女士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圆圆的手机最贵的才299元,对于一个12岁的小孩来说,根据现在的生活条件也很正常,究竟如何界定‘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一条,我也正在询问律师。”对于圆圆的事情,要询问律师后,周一再次协调此事,希望能有个家长与商家双方都满意的答案。

    律师:小学生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秋喜,赵秋喜告诉记者:“如工商所介绍,圆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买的手机虽然便宜,但是该行为与她的年龄不是很符合。”

  同时,赵秋喜表示,这种12岁以上、16岁以下的孩子与商家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如果其监护人不承认,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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