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生产无小事,每一个细节都不可马虎大意,对医院和医生来说,不仅是职业所求,而且也是对新生命的尊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郑州市某医院因在接生过程中存在过错致新生婴儿死亡,赔偿高先生夫妇425761.70元。
2014 年9月18日,高先生的妻子孕妇刘女士到郑州市某医院待产。第二日在生产过程中胎儿胎心出现异常,医院医生未告知家属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继续让刘女士顺产,结果孩子出生1小时后死亡。高先生夫妇认为医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费用496900.8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596900.8元。被告郑州市某医院辩称,刘女士入院后院方完善辅助检查,行引导试产,告知孕妇及家属试产风险。但婴儿娩出后苍白窒息,医院立即进行抢救,1小时后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宣布婴儿死亡。 院方坚持自己治疗处理及时得当,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法避免。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到被告郑州市某医院生产,婴儿出生后出现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给予阴道试产符合临床诊疗指南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但刘女士临产后,医生在胎心出现异常及发生减速后,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治疗处置措施欠规范,存在过错。并且婴儿出生后,医院对新生儿窒息复苏处置欠规范且抢救记录欠规范,存在过错。另外医院对于病情变化、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欠规范,存在过错。医院在病历书写方面欠规范,属医疗过错。综上,司法鉴定机构建议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参考鉴定意见,认定郑州市某医院在本案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高先生刘女士的损失有:婴儿丧葬费19402元、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前三项医院承担70%)、精神抚慰金酌定为70000元。故判决被告郑州市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费用425761.70元。(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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