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坠楼砸中男婴双亡 律师:坠楼者遗产应作赔偿金

2016年11月22日 13:25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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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被砸损毁严重的婴儿车依然遗留在事发现场。昨日,被砸损毁严重的婴儿车依然遗留在事发现场。

  外公推着载着儿童车里10个月大的外孙,却被楼上坠下的住户直接砸中,坠楼者和宝宝双双身亡。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坠楼者跳楼?昨日广州日报记者回访了解到,邻居称,坠楼男子与女婿等家人住在一起,此前曾患病。律师表示,坠楼男子已经身亡,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以其遗产承担民事责任。

  男婴与老人住上下楼

  事件发生后,随即引发小区街坊热议。广州日报记者昨日上午回访时,被砸中的儿童车仍在现场。记者看到,这辆黑色的儿童车已经变形,可见当时冲击力之大。现场已被清理完毕,基本上看不到血迹。

  据多位小区街坊证实,坠楼男子住在万科东荟城某栋29楼,而被砸中的孩子则刚好住在28楼,且是相同的一个户型。“坠楼的人与自己的女婿住在一起,家里一共有5个人,并不是独居。我们经常看到他送自己外孙上下学,但他平时不怎么爱说话,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事。”一位邻居称。

  事发时,外公正推着婴儿车上的孙子,对此很多街坊也非常担心其外公的心理状况:“这件事情发生确实太惨了,孩子的外公尤其需要心理辅导。”另外,多位街坊称,婴儿的母亲生孩子时已经37岁,这是她唯一的孩子。

  邻居:疑坠楼者患病

  为何忽然会发生这宗惨剧呢?与坠楼者同楼层的一位邻居告诉记者,她此前曾听说过坠楼者患病,其坠楼或与此相关。“前段时间,坠楼者的外孙没有带钥匙曾在我家待了一会,他告诉我说外公患病了。”不过至于是什么病症,她表示并不清楚。另外有小区的街坊怀疑,可能是患有抑郁症,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证实。

  另外,有街坊猜测,会不会是老人擦窗过程中发生意外坠下?记者发现,出事楼宇就有马赛克掉落的情况。

  记者探访时,事件中涉及的两户人家均不在家。一位小区街坊称,事件发生之后同楼的住户因为害怕而无法入眠。“一个学生家长睡不着,原本今天要参加的孩子演出彩排也无法参加。”这件事对小区住户来说,都是一场噩梦。

  回放:坠楼男子砸中男婴双双身亡

  据目击者称,事件发生在万科东荟城,11月20日下午4时45分左右,一名60多岁的男子从楼上坠下,直接砸中婴儿车中的孩子头部。当时孩子的外公正推着婴儿车,该目击者当场报了120并协助把男婴送上了救护车。

  11月20日深夜,黄埔警方通报称,被坠楼男子砸伤的男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坠亡男子吴某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初步排除他杀可能。据警方通报,坠楼男子姓吴,今年68岁,是佛山市人;而被砸中的男婴仅约10个月大。

  律师:坠楼者应以其遗产承担民事责任

  警方称坠楼男子已初步排除他杀可能。如今坠楼者已逝,又应如何担责呢?

  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杰表示,如果自杀者未死,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自杀者已死,则免去了刑事责任,但其继承人应以其遗产对路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另外,如果被砸中者没有死亡,坠楼者也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受害者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受害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如果遗产不足以承担赔偿金,可否让坠楼者家属进行赔偿呢?对此陈伟杰表示不能,家属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家属要是愿意赔偿也是可以的,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在陈伟杰看来,该事件对于坠楼者和被砸者两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个悲剧,尤其是在当前相关部门并没有设置刑事案件补偿基金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突发状况且涉事方无法赔付,对受害人一方带来的心理创伤可能更大。他建议相关部门应尽早建立刑事案件补偿基金,对受害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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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广东药学院在校学生邓某某通过伪造某公司印章、授权书承接了一项商业活动。9月份该活动刚一开展,就因其所用申报资料虚假而被工商、城管部门依法取缔。邓某某也被工商局立案调查。

  邓某某无法面对现实,2007年9月3日下午4时许,从广州大学城广东药学院学生宿舍七楼纵身跳下,却将刚好从楼下经过的女大学生欧某某砸伤致死。

  2008年12月15日,番禺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邓某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邓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番禺区法院于2009年3月6日判处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文、图/广州日报记者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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