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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喂养与配方奶喂养并不矛盾

  《张思莱谈育儿那点事儿》

  母乳喂养与配方奶喂养并不矛盾

  母乳喂养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喂养孩子的方式。对于不能接受母乳喂养的或者母乳喂养不能获得满足的孩子,有权获得除母乳以外、其营养配方能够接近母乳的代乳品。

  自1992年以来,我国创建爱婴医院的活动高潮迭起,在当时成为医务界的一项重大的政治活动。这项活动源于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上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的行动计划》两个文件,对国际社会作出了庄严的承诺——4个月内小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0%。为了更好地关注和支持“母乳喂养”的观念,早在1990年5月10日,卫生部在北京举行的母乳喂养新闻发布会就已经确定了每年5月20日为“全国母乳喂养宣传日”。这是由国家卫生部为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活动,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母乳喂养,并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产妇在住院期间,95%以上的妈妈自愿对宝宝进行母乳喂养。

  当时爱婴医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很快全国就有7000多家医疗机构获得了这个称号。这个数目约占全球爱婴医院的1/2。笔者在当时任儿科主任,也领导全科与全院同仁一道为创建爱婴医院夜以继日地工作,为了迎接检查和验收。当验收通过后,我因为过度劳累,胆结石发作,堵塞胆总管,出现黄疸,不得不住院治疗。

  当时出生的孩子一律母乳喂养,有的妈妈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下奶或者因为医疗原因不能自己哺乳,也是一律给初生的宝宝喂母乳库的奶(当然都是成熟乳啦),包括早产儿和低体重儿也是这样。因为那个时候一些产科医生、新生儿医生对于母乳喂养还没有做到真正的深刻认识,其中包括给新生儿额外补充维生素D 和维生素K的医疗方法。

  一、我国母乳喂养率一直不达标

  世界卫生大会向全球倡议:最初6个月纯母乳喂养并坚持哺乳24个月或以上,是人类哺育婴儿的最理想方式。为此1992年2月,国务院制定和颁发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显示了中国政府重视和关怀儿童事业的严肃态度。紧接着,在《2001~2010年儿童发展纲要》中提出主要目标之一,即“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和“婴儿母乳喂养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但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9年报告称:全球1 77亿发育不良的儿童中,中国占1300万,仅次于印度。这些儿童绝大多数来自贫困农村。而城市和大部分农村存在着母乳喂养率严重下滑情况,偏远的农村虽然母乳喂养率相对比较高,却存在着添加辅食不合理的现象,所以造成一部分孩子发育不良。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是有近一半新生婴儿没有足够的母乳吃。1998年的一组调查数字显示,城市的母乳喂养率是53 7%,农村为76 6%;到2002年这组数字变成了48 7%和60 4%。其中母乳喂养的主要生力军——农村母乳喂养率下降更为严重。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卫生与营养官员何大卫说,以前中国对纯母乳喂养的定义与国际定义不同。因此,中国在2007年缺少纯母乳喂养率统计,2007年以前只有中国个别地区小范围的统计。如在浙江的调查发现,农村地区纯母乳喂养率只达到7%,城市仅为1%。他还说:“2008年中国官方公布的比率为28%,超出预想,但比率仍很低。”

  北京市卫生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出生的新生儿,6个月内母乳喂养率为91%,纯母乳喂养率(纯母乳喂养是指除给母乳外不给孩子其他食品及饮料,包括水,除药物、维生素、矿物质滴剂外,也允许吃挤出来的母乳)为65%。

  有专家指出,2012年全国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比北京市更低,只有40%~50%。

  2010年5月6日,《人民日报》刊文《母乳喂养率偏低的背后》谈道:“卫生部资料显示,我国6个月婴儿的母乳喂养率大约是67%,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提到的85%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纯母乳喂养率25%左右,与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婴幼儿喂养全球战略》(2002)提出的6个月内100%纯母乳喂养的目标差距较大。也就是说,从1992年提出母乳喂养目标,近20年过去了,我国母乳喂养率仍不达标。”

  在这20年中,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媒体等对母婴保健知识,尤其是母乳喂养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可是为什么我国母乳喂养率不但不达标,而且还一路下滑呢?绝不是像一些媒体分析的母乳喂养率下降主要是因为母亲对母乳喂养认识不足,配方奶粉厂家的广告宣传又无孔不入,医疗机构指导不足是直接导致母乳喂养率下降的根本原因,也不是像一些母乳喂养忠诚者所认为的是一些妈妈害怕影响自己体型变化或吃不了这份苦。

  二、母乳喂养率下滑的原因

  母乳喂养率下滑的背后有着更加深层的社会原因,如果都把板子打在母亲对母乳喂养认识不足或认为母乳代用品的广告无孔不入或医疗机构指导不足等造成的,显然是片面的。

  1 母乳喂养政策没有落到实处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后续的各种措施必须要跟上,形成一个落实这项政策的社会大环境,这样才能保证政策落在实处。母乳喂养是惠及每个家庭的一件大事,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下一代人口素质的一件大事。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以后,就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周密的措施去落实它,而不是单纯发出行政命令,不看下面能否有实现的条件和现实存在的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第55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婴幼儿喂养全球策略》中“促进婴幼儿合理喂养”一节第12条明确提出:通过提供赋予权能的最低条件,例如带薪产假,非全日性工作安排,现场托儿所,挤取和储存母乳设施以及母乳喂养间歇时间,可帮助从事有酬就业的妇女继续母乳喂养。

  我国2005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现改为98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由于每个家庭生活压力日益增加,大多数的妈妈都要外出去工作,否则仅靠爸爸一个人去工作,很难维持家庭生活的全部经济负担。更主要的是中国女性更愿意经济独立,大多数女性不管有没有条件留在家里做全职妈妈,一般还是愿意继续工作。只好将孩子留在家里由老人或者保姆来带,势必不能很好地进行母乳喂养。真正能够做全职妈妈的少之又少。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婴幼儿全球喂养策略》中谈到的:迅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不断扩大的城市化加剧了家庭在适当喂养和照护其子女方面面临的困难。不断扩大的城市化造成更多家庭依靠非正式或间歇性就业,收入不稳定,生育福利极少或根本没有。

  在我国,更多的农村年轻妇女走出农村,进入城市去打工,只能断掉母乳将他们生下的孩子托付给家中的老人,采取人工喂养并按照他们旧有的喂养方式养育自己的孙辈。

  虽然我国明文规定妇女产假为98天,晚婚、晚育、难产的妇女适当延长产假,但是不同企业执行起来却大相径庭。一些用人单位招人虽然不敢明确规定拒招没有生育过的已婚女职工,但是他们却喜欢招一些已经生育孩子2~3年的女职工,显然是为了减少以后女职工怀孕和生育的“麻烦事”;一些企业虽然不敢明目张胆地解聘怀孕和刚生育的女职工,但是常常使用一些手段变相对待这些女职工,例如调离到工作地点远的地区去上班,工作岗位被他人顶替,虽然按规定有1年的喂奶时间但是工作量却不减少,有的女职工被安排频繁出差等。

  这些用人单位的内部政策促使哺乳期妈妈长期处于紧张、焦虑的精神压力之下,而母乳的分泌又与情绪有密切的关系,只有在愉快的情绪下才能产生更多的母乳来哺育自己的孩子。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迫使这些母亲不得不放弃喂奶时间或者断掉母乳。我非常同情和理解这些年轻的妈妈,她们不像我年轻的时候,我那时吃的是铁饭碗,只要我不严重违法,单位是不敢解聘我的。但是现在的年轻人就不同了,老板说炒你鱿鱼就能将你炒了。尤其是在基层,我常常遇到一些妈妈,出了月子就上班,因为她担心自己的工作岗位会被别人顶替了。这些妈妈怎么能有足够的母乳以及坚持母乳喂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一些转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都把自己认为不该承担的社会福利设施去掉。我在20世纪70年代生孩子,那时医院或各企事业单位都有自己的哺乳室、托儿所和幼儿园,虽然当时女职工只有56天产假,但是产假过后就可以把孩子送到哺乳室,由阿姨来照顾,每天早晨带着一些干净的尿布把孩子送去哺乳室,由哺乳室的阿姨帮助照看和换尿布,到喂奶时间妈妈就去喂奶。像我因为母乳不够(母乳确实不够,当时我工作的北京平谷县不养奶牛,又是困难时期刚过,根本买不到牛奶或奶粉,我只有让孩子频繁地吸吮,但是常常由于母乳不足孩子饿得哭闹不止。我在北京的母亲得知后,只要看到哪里卖奶粉,挤破脑袋也要为我排队去买上1袋。即使这样,我母乳喂养也坚持到了孩子1岁,才将孩子送回北京由母亲帮助抚育),先生每天送孩子去他们工厂的哺乳室,由他喂冲调好的牛奶(当时工厂的领导都很照顾孩子的爸爸)。而我利用喂奶时间赶回家给孩子做辅食,并给孩子喂母乳。我们医院也有自己的哺乳室和托儿所,只不过因为我家离医院远,只好去她爸爸单位的哺乳室,由爸爸承担一部分工作。

  单位办哺乳室和托儿所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已经有了。当时确实解决了女职工和其家庭的后顾之忧,那时人工喂养的宝宝少之又少,绝大多数都是母乳喂养,人们认为母乳喂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们从来没有为孩子不能上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着急过。可是现在几乎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企、私人企业、股份制单位全都取消了这些福利设施。而且这些单位几乎没有为哺乳期的妈妈准备挤奶室,就像很多公共场所都设置了吸烟室,却偏偏没有设置换尿布的婴儿室和哺乳室。上海2011年7月份仅仅因为在某个写字楼建立了一个哺乳室,几乎所有的报纸都进行了转载,像发现新大陆一样,似乎这是一件为母乳喂养办的大好事。笔者认为在偌大的上海市,写字楼鳞次栉比,甚至有的单位女职工占50%以上。建立一个小小的哺乳室相对于整个上海市乃是九牛一毛,对于大力提倡母乳喂养的中国来说应该感到羞愧,是莫大的讽刺。

  据《中国劳动报》2011年7月15日报道:3个月产假结束后要不要去上班,一直是困扰妈妈们的难题。母乳喂养事关孩子的健康成长,但不少妈妈为了工作忍痛断奶。(上海市)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宋钟蓓向记者介绍,无论从何角度都应该鼓励母乳喂养,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为母乳喂养提供法律保障: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但是具体实行起来还是有难度”,宋钟蓓表示。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明确指出,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单位、办公楼没有设立哺乳室,迫使一些“背奶族妈妈”去卫生间挤奶。虽然我国政策制定得很好,但是没有人去监督、执行,形同虚设。在单位进行评比先进时,没有人会将这一条列入到评比的条件中。如此,一些哺乳期的妈妈只好断了母乳。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尚且如此,一些小城镇或者私营企业就可想而知了。

  在国外,据北方网2011年1月报道:美国国会山是一个政治味超浓的地方,共和党和民主党时刻都处于敌对中,但喂奶的地方罕有地出现了两党和谐。在整个国会山,共有4间乳立方哺乳套房,两间设在众议院大楼,一间在参议院大楼,还有一间在国会大厦。所有哺乳套房都干干净净,而且是闲人免进的地方,专门供妈妈们给孩子喂奶或者挤奶使用。这些房间也是整个国会山中所剩无几的真正跨党派区域、两党战争中难得的中立区。和许多大公司一样,这些房间都使用了电子锁,有卡才可以进入。里边设有和医院一样的泵乳器,舒适的椅子和沙发,还有一个水槽、一个小冰箱、许多杂志、电话。美国人的产假是12周(84天),同时也给爸爸4周的产假,让其陪伴产妇和婴儿,担负起奶爸的职责。

  我国政府虽然在《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承诺:我们将努力加强妇女的作用和地位。我们将促进负责任的生育数量、生育间隔、母乳喂养和母亲安全计划……我们将努力做好工作,从而尊重家庭在抚养儿童方面的作用,并支持父母、其他保育人员和社区对儿童,从早期童年至青春期的养育和照料。我们还认识到与家庭分离的儿童的特殊需要。但是实际上往往工作不到位,因经济转型,将我国近40年来建立的保证妇女儿童权益的福利设施取消了,也才衍生了今天孩子入托难、0~3岁早期教育国家不能注入资金的困境。虽然我们已经进入了21世纪,但是我们一些宣传还停留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上,岂不是很可悲吗?

  我国一位母乳喂养指导人士认为,现在全社会都在大力提倡母乳喂养,在公共场所设立哺乳室就是把推进母乳喂养落在实处。

  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很多公共场所配有专门的母婴设施,在中国台湾和香港也规定在公共场所必须建立哺乳室。据新华网报道:台湾立法机构2010年11月9日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妇女在公共场所哺乳,若有违反,可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项条例还规定,总楼地板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政府机构和公营事业单位,总楼地板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铁路车站、航站楼、捷运站,以及总楼地板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百货公司、零售商店,都必须设置哺乳室,否则将施以罚款。如果设施达不到规定,也得被处罚4000元新台币到2万元新台币。在新规上路第一天,台北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到规定场所进行检查。在台北捷运(即地铁)市政府站,中新社记者看到哺乳室外有清晰的标识,哺乳室内则特意以温馨的粉红色调装饰,为妈妈们提供了舒适的沙发、洗手设备,以及紧急求救铃。捷运站人士告诉记者,鉴于捷运站人流量大,为了保护哺乳妈妈,还专门配备反偷拍设施。目前台北市已设立368处哺乳室,其中鉴定为优良的有250余处,未来还将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抽查。台湾“卫生署民众健康局”指出:草案也授权“卫生署”研订哺(集)乳室设备标准,就基本设备、安全、采光、通风等规范事项外,将明定哺 (集)乳室除专供哺(集)乳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并强调应订定管理维护办法,友善母乳哺育环境。香港也是如此。

  2 科学喂养信息不透明,宣传不到位

  虽然卫生部妇幼司根据我国情况颁布的《婴幼儿喂养策略》明确提出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及时合理地添加辅助食品。但是很难将这个策略宣传到户,尤其是农村或边远山区。

  目前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农民约占9亿多,在农村出生的婴儿占全国出生婴儿的绝大多数,而且这些农民家庭往往还不只有一个孩子,有很多地方规定如果第一胎是女孩的话,还可以生第二胎,这也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农村男女比例为123∶100远远高于全国水平119∶100。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将导致婚姻挤压等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除此之外还有所谓的“超生游击队”。由于中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不到位,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占总量的60%以上。因为是偷偷摸摸地生孩子,婴幼儿科学喂养的知识肯定就宣传不到他们那儿。

  按传统观念,农村更应该是母乳喂养最容易接受的地方,也应该是母乳喂养坚定执行的生力军。但是由于经济贫困、落后的观念以及信息不通畅,错误地认为断掉母乳喂配方奶粉的孩子同样会长得很好,甚至还认为配方奶喂养的孩子会比母乳喂养的孩子长得更好。而家中的老人由于贫困或旧有的消费意识,往往更愿意选择廉价的配方奶粉喂养孩子,才会发生2004年轰动全国的安徽阜阳假奶粉养育出“大头娃娃”的社会悲剧。时隔4年,2008年又惊爆用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制作劣质奶粉事件,此事殃及全国很多的孩子。

  我记得“文化大革命”前,由于农村还是以人民公社为领导的集体生产,那个时候村村都有赤脚医生和新法接生员,实行的是县、乡和村联合的三级医疗网,合作医疗体系由大队干部、赤脚医生和村民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每个大队平均有3个赤脚医生。这个医疗体系提供卫生教育、家庭计划生育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及报告和其他预防性服务,同时具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和药物,实行的是合作医疗制度。农民每人只需给大队缴纳2元钱参加合作医疗,通过赤脚医生的一片药、一支针(针灸)和一把草药,很多小病不用出村就可以治愈,一些小手术不用出乡就可以完成。

  随着毛主席“6•26”对全国卫生工作的指示——送医、送药到农村,很多城里的医生到了农村,一些医学院的毕业生也分配到了农村,当时的农村医疗水平还是很高的。农民有病先找赤脚医生,赤脚医生解决不了再到卫生院或县医院就诊。

  当年我大学毕业后就被分配到北京远郊区平谷县(即现在的平谷区),曾经在卫生院工作过一段时间,因此与赤脚医生打交道的时候很多。当有预防接种、防止疾病流行的各项措施执行以及一些卫生知识需要普及到户或到人时,往往都是通过培训赤脚医生,由赤脚医生通过生产队的大喇叭向全村进行广播宣传。那时很容易将一些防病知识直接传达给广大的农民,做到了卫生知识普及化。

  但是80年代,随着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也随之消失,赤脚医生由个体行医者所代替,农村诊所主要是卖药赚钱,城里的医生回城了,县、乡和村的三级医疗网彻底消失了。

  试想这种情况之下有谁能够担负起把母乳喂养的知识宣传给母亲和老一辈人的工作,农村成了母乳喂养宣传被遗忘的角落。老一代人仍沿袭旧的传统方式哺育孩子,例如刚出生的孩子就喂黄连水,名曰是为了给孩子去胎火和胎毒;为了降火,用凉茶冲调配方奶。过早地添加辅食是农村最常见的事情,例如给出生不久的孩子喂米汤,孩子不到两个月就喂自家制作的米粉,这些做法在农村是很普遍的。甚至有家中老人拿自家鸡下的蛋去换没有营养的方便面给婴幼儿当主餐或零食的事情。农村成了三无产品或廉价母乳代用品销售占据的场所,孩子们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婴幼儿营养不良的发生确实与不科学的喂养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3 客观确实存在着母乳不够或具有医学指征不能母乳喂养的妈妈

  人们一直认为,几乎所有母亲都能够母乳喂养。当然这里提到的母乳喂养不是指纯母乳喂养,应该还包括混合喂养。中国医师协会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亚洲儿科营养联盟主席、国际儿童食品法典委员会核心组专家(CAC Codex)丁宗一教授说:“我们有30%的母亲没有奶。什么原因呢?这是人类独有的吗?不是,所有哺乳动物都有30%无法进行母乳喂养。如果是动物,它就没有别的法子了,就只有死亡。那么,人类呢?我们不仅仅是有哺乳类的这么一个基本的生物学特征,由于一些生活、社会的因素,可能这个比例还要高一点。”因此,对于母乳确实不够或者因为医学原因不能母乳喂养的孩子,要保证他的生存权利,自然会选择配方奶喂养,这也是造成纯母乳喂养率不高的一个原因。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去年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剖宫产率高达46 2%,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上限的3倍以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儿童卫生保健部主任王惠珊说:“剖宫产率的不断上升,是造成纯母乳喂养率下降的原因之一。”剖宫产的妈妈产后疼痛程度大,造成身体不适,可能不愿意哺乳;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为了预防感染,剖宫产后妈妈通常会注射抗生素。王惠珊还说:“有些抗生素注射后不会影响母亲的乳汁,而有些则需要注射两三个小时后再哺乳。而很多家属认为抗生素会影响母亲乳汁,不敢给孩子喂母乳。”错失了早开奶、早吸吮的机会,这也是造成母乳喂养率下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全球的早产儿和低体重儿出生率近年来不断上升,仅早产儿全球平均发生率为15%, 在我国早产儿发生率大约为8 1%。由于低体重儿、早产儿生理上没有成熟,不能够独立在宫外的自然条件下生存,因此单纯凭母乳喂养还是不够的。经过近年的研究,专家们认为生母母乳不能完全满足早产儿、低体重儿对营养的需求,这些低体重儿、早产儿还需要特殊的配方奶或母乳强化剂来进行喂养,以保证这些孩子对营养的需求帮助其完成生后的追加生长。因此纯母乳喂养率就会下降。

  4 违背生物进化和生态学发展基本事实和规律的言论给母乳喂养帮了倒忙

  有一位知名的专家在一家著名网站谈儿童早期发育问题时,谈到孩子出生后应重视母乳喂养时说:“我有好几个硕士生、博士生,我要求她们全部纯母乳喂养到6个月,我要求她们:你纯母乳喂养到6个月,我们给你6个月产假,如果你不纯母乳喂养,对不起,那你40天后,按照国家规定来上班。”她又说:“母乳喂养可以增进母子感情。我们中国有句什么话,有奶便是娘。如果说生了孩子不喂奶,那就没尽到母亲的责任,所以有奶便是娘。”且不谈她的这些学生包括不包括在丁宗一教授谈到的30%范围内,能不能保证纯母乳喂养,按照她的规定纯母乳喂养就可以给6个月的产假,不能纯母乳喂养的只给40天。她有什么权利克扣产妇的产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现98天)天的产假。”再说,98天产假不但是为了哺喂孩子,还有产妇自身产后的恢复时间,仅仅因为你是导师就有权利对你的学生这样做?另外,说“生了孩子不喂奶就是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有奶便是娘”。那么反问一句:如果妈妈没有奶就不是娘了?!生了孩子不喂奶就是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母亲。这种言论如果出自一位普通的医务工作者还罢了,但是却恰恰出自一位在医学专家之口就太不应该了。

  这种言论给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误感觉,即不喂母乳就不是一个好母亲,也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母亲,甚至不能休完国家规定的产假。类似这样的舆论势必造成一部分母亲潜意识中的抗拒或负罪感。这样是非常不利于母乳喂养率上升的。

  我非常赞同美国西尔斯医生在他的著作《西尔斯亲密育儿百科》所谈的:“母乳喂养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喂养孩子的方式。”同时他在书里谈道:“如果你直到临盆也没有决定到底该采取哪种喂养方式,可以尝试着母乳喂养30天……如果经过30天的尝试,觉得这种喂养方式不如预期的那样好,或者你只是在某种压力下选择母乳喂养,并不是真的想这样做,那么你可以考虑换另一种喂养方式,或者两种方式一起用。重要的是,要找到一种既适合宝宝,也适合你的喂养方式。”这是一段非常人性化的阐述,也是尊重人权的一种态度。而不是像那位专家一味责备不能母乳喂养或者不能纯母乳喂养的妈妈。

  我认为我们的医学专家应该针对一些母亲不能纯母乳或母乳喂养作出具体指导,并且检查自己做的是不是尊重了别人,是不是更加人性化指导她们;应该向政府呼吁将政策落实到实处;更应该深刻检讨我们为促进母乳喂养的社会大环境和支持母乳喂养制度的落实去做了什么,而非谴责这些妈妈。

  如何解决母乳喂养率下滑的问题,我赞成丁宗一教授的观点:“我们大多数执行了母乳喂养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对于母亲的营养重视还不太够,对于母乳不足儿童的喂养缺乏一些办法,对于不能进行母乳喂养的儿童,基本上是认识上存在着错误,以为一拿配方粉喂养就是和母乳喂养矛盾。”

  三、解决母乳喂养问题的几点建议

  我认为解决母乳喂养的办法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做到母亲孕前、孕期和产后营养和健康的指导,争取将科学的理念宣传到个人。

  其次,延长产假时间,争取产假能够有半年,有利地配合世界卫生组织所提倡的6个月内保证纯母乳喂养。上班后能够有保证继续母乳喂养的社会大环境,确实做到“通过提供赋予权能的最低条件,例如带薪产假,非全日性工作安排,现场托儿所,挤取和储存母乳设施以及母乳喂养间歇时间,可帮助从事有酬就业的妇女继续母乳喂养”。

  第三,作为一项硬指标,认真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明确提出的“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做到有人监管,并将此规定如同纳税一样做到该罚就罚,将规定落在实处。同时在所有公共场所建立哺乳室或挤奶室,努力造就全民支持母乳喂养的社会大环境。

  第四,“对于未获得母乳的婴儿,只应由卫生工作者或必要时由其他社区工作者并且只向需要使用这种食品的母亲和其他家庭成员示范适宜母乳代用品的喂养。例如按照适用的食品法典标准制备的婴儿配方食品,或家庭用微量营养素补充物制备的配方食品;并且提供的信息应包括适宜制备的充分说明以及不适宜制备和使用的健康危害”。而不是儿童工作者一提到配方奶粉就认为是在宣传配方奶粉和破坏母乳喂养,使得儿童工作者不敢越雷池一步。

  不能接受母乳喂养的或者母乳喂养不能获得满足的孩子有权获得除母乳以外、其营养配方能够接近母乳的代乳品。

  自从由儿科医生首先研制的配方奶粉问世后,确实造福了一批不能获得母乳喂养的婴儿。我们应该鼓励儿科医生、食品工业研究者以及营养学家共同对母乳代乳品进行创新和改进,以母乳为蓝本,对动物乳成分进行改造,调整其营养成分的构成和含量,添加了婴儿必需的微量营养素,使其母乳代乳品的性能、成分和营养素含量方面越来越接近母乳,为孩子提供最大程度的营养保障,为他们成长作出贡献。

  同时家长也有权了解各种母乳代乳品的优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正确地使用配方奶粉来喂养孩子,并杜绝感染的途径。作为儿童工作者,有责任将人工喂养可能会发生或潜在的一些问题向家长进行宣传,并告知他们应该如何正确地使用配方奶粉,而绝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是在“卖奶粉”。

  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在2006年提出的《婴儿配方粉成分的全球标准》,及时地指导家长正确选择配方奶粉,真正做到世界卫生组织第55届世界卫生大会提出的《婴幼儿喂养全球战略》中所说:“婴幼儿喂养全球战略以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公认的人权原则为基础。如同《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营养是儿童享受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权利的一个重要的、普遍公认的组成部分。儿童有权获得充足的营养及安全和有营养的食品,两者对于实现其享受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至为重要。而妇女有权获得适当的营养,决定如何喂养其子女,以及获得能使他们执行其决定的充分信息和适宜条件。”

  我特别赞成代表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的黄群女士2012年8月1日在卫生部召开的母乳喂养周媒体倡导会上的发言:“中国的工作中哺乳的现状,所有人,包括政府、工人、雇主,在生育保护方面对母乳喂养的认识是非常缺乏的,监督机制也是非常薄弱的。虽然在法律中有一些保障了哺乳时间的规定,但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使法律和实践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对于母乳喂养的支持性制度也非常缺乏,使员工返岗后放弃母乳喂养,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包括通过集体合同来保障员工能够在企业获得哺乳和挤奶设施的支持。在我们国家虽然有一些法律规定,但是私营企业执行法律的效果是非常不好的,我们发现很多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女性怀孕后自动辞职,根本享受不到生育保护,无法通过法律来保护她们的生育权。”“我们也对中国母乳喂养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是从法律和监督机制上要加强,其次是落实母乳喂养的时间,政府也应该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设施。其实我们的责任不应该光是在企业,政府也应该在一些公共场所设置母乳喂养站……在工作场所,可以完善企业规章和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将带薪哺乳时间以及哺乳室、哺乳设施、工作安排规范在集体合同和企业的规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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