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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孩子没有权利只有义务

http://www.sina.com.cn    《儿童的利益》 

  无论是瑞典式的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还是法国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家庭事务”的介入程度越来越深。[《儿童与国家理由》(L’enfant et la raison d’Etat, Philippe Meyer,Points Seuil),菲利普·梅耶(Philippe Meyer)著,门槛出版社“要点”丛书(Points, Seuil)。]也许是在瑞典,特别是在对儿童的监护方面,公共援助变得最具“入侵性”并“掌握了权力”。社会工作者可以把“身体健康和精神平衡”受到威胁的儿童从父母身边带走。邻居的一次投诉,甚至一次揭发就足够了。孩子于是就被监护观察4周。如果经调查确定案件没有事实基础,孩子就被送回家。在相反的情况下,孩子将被送给政府指定的亲属抚养。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一些律师毫不犹豫地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合法化的绑架”,即制度化的绑架。

  可能存在滥用公权的问题。然而这种“绑架”可能符合儿童真正的利益并对他产生效果。以下是我听说的一名瑞典儿童的例子。故事发生在1930年。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家庭生活的这种侵入以及它对父亲意志的替代并不是昨天才有的事。至少在北欧是这样。这名12岁的男孩厌恶学校的传统教学。身为大学教师的父母无法设想孩子不能像他们一样成为一名白领。有那么一天,学业指导的负责人强行把孩子从家里带走,并决定把他安排在一艘船上做小水手。父母每年只能见他一次。他们高声抗议这种绑架行为,并控告拐卖儿童的贩子,但毫无作用。“可怜的孩子,他该有多么不幸啊,”他们不停地说。令人惊讶的是,情况根本不是这样,孩子很高兴,他对海员生活产生了兴趣,并在船上决定通过函授来重新学习。19岁时,他当上了上尉。他比呆在家庭温柔乡里的哥哥更加成熟。在这个年龄,孩子比父母更为坚强,更有机会通过环游世界实现自我并负起责任,而不是紧紧依靠父母。

  相反,通过法规决定把幼小的孩子与母亲分开,这只能是在母亲(或者其伴侣)虐待孩子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可逆转的临时应急措施,并伴有与母子两人的面谈。甚至对极度残忍的女人,也不能总是单方面实行强制措施。当然,我也曾保护过身体受威胁的儿童。当我在特鲁梭医院坐诊时,曾有一名妇女来恳请值班医生在一张证明上签字,让她能够在2岁半的女儿出院时将其领回家。这个孩子在家里受到殴打,因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但她要妈妈。护士们说:“如果小家伙儿要妈妈陪她的话,就说明她需要妈妈。”我接待了这位母亲,她向我发誓再也不打女儿了。

  她也虐待长子。这个男孩一直挨打,直到长到能够越窗逃跑的年龄(幸好这位母亲住在底楼)。她经常换男友,其中一些人对男孩很好,而另外一些人则帮着她打儿子。这个孩子当时对我说:“我妹妹总惹妈妈生气。”我和这位来索要女儿、信誓旦旦保证将悔改自己行为的残忍女人进行了交谈:“您女儿遇到的事和您儿子小时候一样,但她还没有长到能翻窗逃避您怒火的年龄。”我让她重温事情的经过。“啊,开始的时候都正常,然后她就让我烦躁起来,并且我一碰她,您看这两双手(她自己的手),我就再也停不下来了……”

  在我的逼问下,她承认一旦她收回监护权就可能重新打孩子。于是我没有在孩子出院和返家证明上签字。

  那些虐待孩子的女人之所以如此,经常是因为她们自己曾在无爱的环境中长大,或者是因为孩子出生后患病、遭遇事故而与孩子有过一段时间的分离,这种分离也许是她们本人所经历的磨难造成的。

  孩子在这种虐待中不是无辜的:他有招惹母亲生气的倾向。

  虽然这么说,但我并不赞同完全把孩子从虐待他的母亲身边夺走:我们需要建立比法国现行制度更宽和的制度,以便让孩子能够在周末回去看望母亲,或者让后者能够在下班之后和在假期里去看望孩子,但并不能因此将孩子重新交予母亲随意处置。

  我对人们把孩子强制寄养在另外一个家庭的做法持很大的保留意见。保护儿童的强制措施都是根据代理律师的意志进行的。如果在惩罚孩子父母的时候剥夺其探视权,保护就变成了干涉主义。至于对离婚家庭子女的监护问题,有关决定也经常是对人权简单而纯粹的侵犯。就最好的情况而言,国家的惩治之手也仍然显得过重。

  司法权力正在把核心家庭缩小为母子模式,在特殊情况下缩小为父子或外祖母和孩子模式。女权运动反映的只是促使公民们成为被救助者并完全依赖国家的潮流。妇女解放运动的斗士们呼吁儿童不应该改变妇女的个人命运。对他们的“抚养”是其他人的事。合作集体,从事志愿工作或者领取酬劳的抚养者,儿童村或者儿童的提前解放:有那么多可以让母亲保持其全部行动自由的替代办法。

  孩子的父亲也加入了竞争。他试图保护或者重新获得自己的权利。[见1982年巴黎国际研讨会“今日的父亲,欧盟国家男性态度及角色的演变”(Les peres d’aujourd’hui,evolution des attitudes et des roles masculins dans les pays de la Communaute européenne)。]他利用了女权主义者拒绝扶养孩子的态度,但在客观上同时也是她们的同盟军。如果他想做的是和配偶分担对新生儿必要的照料,那么由此为核心家庭带来的重新平衡对孩子来说也许是有益的。但让人担心的是这种反应渗透着竞争精神、对女人的报复和模仿。处于互补关系的双方不能随意地互相替代,也不应该互相排斥。然而我们真的需要保护被人们视为一种“传统”(我们这个世纪的谎言)、实际上历史相当短暂(只有一个世纪)的核心家庭结构吗?让我们思考一下这场世纪实验的结果。它所暴露的局限和目前的不合时宜宣告了它的终结吗?它是否被政治现象(经济危机、战争、城市化和大众传播等)扭曲和寄生了呢?或者它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对世界上所有儿童来说,父母这对配偶一直是其认识世界的基本中介和象征参照单元,因为它的原始功能就是实现三角关系。没有三角关系,象征语言就不能得到表达并完成主体的建构。然而,当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不在时,儿童也完全可能获得有效的三角关系。抚育者或者收养者能够代替父母的作用,条件是告诉孩子谁是他的亲生父母,并让他了解自己真正长辈们的历史。

  与人们认为应该采取的方向相反,法律上的收养不应该在孩子出生时进行,而应该在很晚以后,在孩子长到10岁或11岁时。负责抚育孩子的收养人可以得到酬报。躺在病床上的产妇可以对新生儿说,妈妈将把他托付给别人,后者将很好地照顾他。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向孩子隐瞒其亲生父母的存在。对他们避而不谈将影响孩子整个的性欲。儿童只代表着原始冲动,如果他不知道自己是谁的儿子或女儿,他就无法使里比多升华。弄懂在三角关系中所发生的事,这是明日的精神分析学家应投身的领域。

  儿童并没有所有的权利,但他只有权利。父母对孩子本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义务。

  从胎儿生命开始,人就不只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他已经具有唯一性。他通过父母的中介拥有了生命并使自己降生。他就是“生命”本身。他依靠自己出生的欲望坚持不懈地发育并最终来到世上。在精神分析学的意义上,母亲只是一个中介,首先是生物性的,然后是象征性的。这不是微不足道的,而是至关重要的一点。

  关于堕胎的法律没有考虑这些情况。它也是长老式国家干涉的标记。

  这是最严重的干涉,近乎滥用权力。如果一名未成年人怀孕,社会(父母、教育人员和医生)将施加压力,不让她的孩子出生。如果她坚持生下这个孩子,那么她将被迫到一家“孕妇公寓”过封闭生活。借口她怀的是高风险的孩子而对胎儿进行干涉,这是在操纵生与死的自然规律。如果母亲的机体可能对婴儿造成损害,那么应该医治缺陷、救护母亲。但治疗的热情不能代替胎儿是否想活下去的欲望。

  在任何情况下,声称应母亲的要求进行人工流产都是虚伪的。女斗士们曾在数年间宣扬拒绝怀孕,而生育会改变她们。当她们养育了生命,就不会再沉湎于幻想。

  我觉得堕胎不应该受到惩罚,但人们使其合法化也是一个错误。

  总体来看,由国家来负责的后果(或者目的)就是制造了没有个性的儿童,因为主体失去了自身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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