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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乘车没零钱,该不该被赶下车?

虽然有规定,但“雷锋号”上依然有司机接触钱款虽然有规定,但“雷锋号”上依然有司机接触钱款

  正方:应该关爱孕妇群体,窗口行业,服务为先

  反方:上车投币是理应遵守的社会规则,别老拿孕妇说事儿

  一名孕妇乘坐第一辆雷锋号时,因为没有零钱,被拒乘车;然而却成功地乘坐上第二辆雷锋号。

  孕妇将雷锋号司机拒绝自己乘车一事发表在网络上,一时间引起网友热议,正反双方激辩,各执一词。

  乘客投诉:没零钱 司机让我下车

  “我怀孕三个月,今天做雷锋号回抚顺,结果因为拿了21元钱没零钱(雷锋号收费11元),司机说不给我找零钱,把我赶下车,不让我坐,我前面的人给找钱可态度极其恶劣地让我下车,还跟我说让我去哪投诉都行马上下车,车牌号辽D18741,希望大家给我公道。”1月1日18时29分许,网友“叮晨”通过微博上向沈阳晚报、沈阳网投诉。

  昨日9时许,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与网友“叮晨”取得联系。网友“叮晨”介绍,2013年12月31日9时30分许,她在皇寺广场站坐沈抚城际公交—雷锋号回抚顺老家过新年。当时她前面有两名乘客,最前面的乘客拿着11元钱,第二名乘客拿着21元钱,均交给司机。然后,司机找回第二名乘客10元钱。当时她手中没有零钱,只好递给司机21元钱,并询问司机,是否可以等司机收到10元钱后,找她零钱。但是,司机回答,不负责找零钱,如果她愿意花费21元坐车,那么她就坐,不愿意就下车。当时她十分气愤,于是下车乘坐下一趟雷锋号。上车后,她依然交给司机21元钱,司机找回她10元钱。

  事后,她拨打了投诉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还没有上车,他们可以协调,安排她乘车,对于此事,他们将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会向她反馈结果。

  “我怀孕3个月,并不特别明显,我也没跟司机说我怀孕。但是无论我是不是孕妇,司机也不该赶乘客下车吧!我经常坐雷锋号回抚顺,以前没零钱司机就给我找了,怎么这次就不行呢?”网友“叮晨”气愤地说。

  公司规定:司机不得接触钱款

  随后,记者与雷锋号所属的辽宁城际客运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事情正在调查中,按照规定来说,乘客应直接投币,司机不得直接接触钱款。在雷锋号站点附近均有调度人员,如果乘客手中没有零钱,可以向调度人员更换零钱。

  11时许,记者来到雷锋号沈阳站乘坐点。一辆白色的雷锋号停在站点,10余名乘客正排队上车。司机坐在驾驶坐上,上车的乘客将钱递给司机,然后司机又将钱投入投币箱。车站附近摆放着一个桌子,一名工作人员正坐在桌子前面。

  “能给换零钱不?”记者询问。

  “零钱已经换完了,你去买瓶水换一下吧。”工作人员表示。

  11时30分许,记者来到网友“叮晨”乘坐雷锋号的皇寺广场站。公交车站附近立着一个沈阳公交站亭,站亭的门紧锁。而记者在公交车站附近也没有看到调度人员,也没有负责换钱的工作人员。等待了10分钟后,一辆雷锋号车到达。记者上车后,将100元钱交给司机,司机表示,公司有规定乘客应直接付钱,司机不负责为乘客找零。

  16时许,辽宁城际客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反馈,“事情确实属实,司机也已承认,自己当时态度不好,公司已经对司机做出了全公司内通报批评,停班一天进行学习,并罚款200元钱的处分,给乘客带来的不便,公司表示歉意。”

  公交业内:拒绝找零 利大于弊

  一位匿名接受采访的公交业内人士介绍,“乘车投币,拒绝找零”的规定,一是简化程序,降低成本;二是提高营运效率,以便快捷地把乘客送达所到站点;三是防止公交人员和有关人员私下交易而出现不法行为。四是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公交车运行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利是很多的。但公交公司的这一规定也有弊端,如没有向消费者征求意见,确实给某些消费者带来了不便。但一切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公交公司这一行为应是利大于弊。

  律师说法:不找零属于“霸王条款”

  2004年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就将公交车不找零这一规定,判定为“霸王合同”。

  公交车不找零是不是“霸王合同”,沈阳知名律师马希图的观点很明确,它确实属于“霸王合同”,其内容违反多部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首先,该规定符合《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找零、多收钱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其次,公交公司不找零必然导致多收费,其多收的部分没有合法的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这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第三,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车票价格因关系国计民生,是政府控制的价格,必定经过了物价部门的核准,不找零多收的费用属于超标准收费,该规定违反了《价格法》,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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