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休假遭开除,告状获赔3万多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余皓 通讯员徐丹丹 王薇 杨玲

  昨日,武汉中院公布一起女性权益受侵害获赔偿案,法官就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理应享受特殊权益保护,不容侵犯。

  女子小戴早于2002年1月就在深圳一家珠宝公司武汉广场专柜做营业员,2007年升任店长。2009年9月29日,婚后的小戴孕检,医生建议休息一月,她电话向公司请假一个月,但未办理工作交接,此后她一直遵医嘱在家休息,直到2010年1月产下一女。

  2010年3月,公司向小戴发函,以旷工为由将她开除。次年8月,小戴以公司违法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2.2万余元,并赔偿4.1万余元,获仲裁委部分支持。但珠宝公司不服诉诸法院,认为开除程序合法,勿须支付病产假工资和赔偿。该案一审时,公司向法官出示内部的“工作执行手册”称,都是按照公司规定操作的。一审法院认为,该手册有合法效力,珠宝公司依此开除小戴并无不当,但应考虑老员工的身份认可其病假、产假,支付3个多月工资共7606元。

  判决下达后,小戴坚决认为自己作为孕妇、产妇的权益未受法律保护,提出上诉。二审武汉中院认为,小戴与珠宝公司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1日期满,此间怀孕并产下一女,女性有权依医嘱享受产假,她提出口头请假后不应被视为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属违法,应支付病、产假工资8326元,支付经济补偿、违约赔偿2.5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昨日表示,基于女性生理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进行保护,2012年4月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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