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虐男童与猪共处考问失职的监管者

  ◎舒圣祥 注册会计师

  近日,网曝河南濮阳清丰县一7岁男童和猪一起待在泔水车里。志愿者探访发现:男孩家境贫寒,父亲靠养猪、蹬三轮养家;母亲疑有精神障碍,非打即骂,导致孩子身上满是伤疤;孩子一年四季都蜷睡在院子角落里,冬天腿上生冻疮,冻疮发炎化脓,开春后换衣服要把棉裤剪烂。由于常年被母亲锁在院子里,男孩至今不会说话。(《濮阳早报》7月6日)

  又是一个让人出离愤怒的虐童悲剧,可怜的孩子不幸生在这样的家庭,整个人生几乎都被毁掉。此刻,南京饿死女童事件、信阳“干尸男孩”事件、南京夫妇虐待养子事件……一系列的虐童事件纷纷浮上脑际,让人不禁想起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甚至想起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这些可怜的被虐待的儿童身上,高大上的法律条文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既没能及时引起“疗救的注意”,更没能有效获得解救的关怀。

  虐童案件频发,呼吁增设“虐童罪”的声音总是最强烈。确实,我国只有虐待罪,没有“虐童罪”,且虐待罪量刑较轻,对孩子权利保护不力。这当然是个问题,但恐怕并不是最重要的。对被虐待的孩子来说,真正重要的不是对施虐者的事后法律惩处,而是事前的有效防护和事中的及时解救。

  当警察看到儿童被单独留在轿车内会立马警惕起来,当老师看到学生身上有瘀伤会询问或报警——国内媒体用这类现象来表述美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这表明,对儿童无所不在的预防和关注,至关重要。然在我们社会,可怜的小男孩,在院落里长达7年与猪共处,而且经常遭到疑似精神病母亲的殴打;更可怕的是,据村民反映,小男孩还有3个未成活的姐弟竟然被他们的母亲咬死!难道,村委、派出所及妇联对此一无所知吗?3个孩子的非正常死亡,警方也不过问吗?

  去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情形的,都可被剥夺监护权。一旦发现或接报监护侵害行为,公安机关应立即出警处置,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还可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

  如果上述“与国际接轨”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新闻中的孩子至少去年底就应得到解救。此时,他要么正被近亲属照料,要么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而不是被锁在院落里与猪共处。显然易见,这起虐童案除了是个体的悲剧,也是当地政府部门的失职。 我认为,唯有虐童案背后的失职者都能被严肃问责,置身绝境的被虐儿童才不至于“暗无天日”。

  必须再次强调,保护儿童免于被虐待,既是父母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还是各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文章关键词: 虐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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