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查出艾滋 医生该不该保密?

  河南男子小新去年三月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并在婚姻登记当天,去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婚检。婚检后小新就与妻子小叶同房。但一个多月后,小新却被永城市疾病控制中心告知妻子小叶已经确诊为HIV阳性,并且此前已经做了备案。而婚检时,医生却只是单独叫住了小叶,没有告知小新实情。小新愤而将婚检的医院和疾控中心一并告上法院。婚检查出艾滋,医生和医院该为病人保密还是该告诉婚检的另一方?这一话题在医疗界和法律界引起了极大争议。

  ◇正方 医生要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

  一组数据说,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艾滋病患者配偶做的调查发现,481名感染者/病人中,希望由本人告知其配偶的占77.1%,希望由医务人员告知的占21.8%,还有1%的感染者不希望被告知。

  医生网友@白衣山猫撰文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是医生在行医时的最高准则,医生必须遵守这些准则。而在《艾滋病防治条例》里,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白衣山猫认为,未经小叶本人同意,医院也好,疾控中心也好,都不能把小叶的病情告诉他丈夫小心。如果医生未经小叶同意透露病情,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那么为何婚检检出艾滋病,却能“过关”呢?@白衣山猫介绍,按照新的婚姻法,艾滋病和乙肝一样,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所以,患有艾滋病,也是属于婚检合格之一。“医院和疾控中心,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必须告诉小新,他老婆小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反而是小叶自己,身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有义务在就医时告知医生病情,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治传染他人。小新应该状告的不是医生,而是妻子小叶。

  ◇反方 生命权和健康权高于隐私权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88%的网友认为,婚检查出艾滋,医生应该告知其配偶。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虽然规定,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患者隐私信息。但这种公开范围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并非包括和感染者有厉害关系的特定人。“病人的隐私权固然重要,但另一方面,不能忽略的是婚检另一方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者孰轻孰重,应该非常明显。”

  此外,案中的男女双方并非是在做普通体检,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检。婚检的目的就是在于察看男女双方的身体是否健康,是否适合结婚以及是否有传染病等。如果在婚检中发现传染病,院方不告知男女双方,等于失去了婚检的意义。何况《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也要求医护人员对婚检发现的可能会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检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

  在此案中,有人认为,告知权属于女方,不属于医院,医院没有告知的医务。但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女方和院方都应该承担责任。医生作为专业人士,虽然负有为患者保密的职业道德,但此种保密义务在适当时候可以突破。比如,将女方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男方,是为了保障男方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非违背职业道德之举。

  ◇记者点评 法不明晰不能让医生“背锅”

  婚检查出艾滋,配偶却不知情,这样的结果是悲剧的,也是惨痛的。对医生来说,根据目前的法律,“提前告知”可能会被女方告泄露病人隐私,“知情不告”后果是被男方告侵犯知情权。在这起事件中,艾滋患者隐私绝对保护条例存在严重漏洞。泄露信息者犯法,并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但感染者如果没有及时告知伴侣,没有履行义务,相关法律责任却语焉不详。把希望建立在艾滋感染者道德水平基础上,显然不靠谱。同样,把希望建立在医生的法律水平基础上,也显示出相关法律不够明晰完善。南方日报记者 严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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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艾滋病婚检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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