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鄙报以“近五成家长忽视孩子乘车安全”的醒目标题,刊载了广东省妇联发布的《儿童家庭安全教育调查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报告反映的“安全教育 意识”在家长中的“认知现状”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只是,家长们对儿童的安全关怀,主要还停留在亲情提醒的层面,但实际上,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家长对儿童的 关怀,不仅仅是因为亲情,还承担着法律上的义务。因为,所有的家长都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而监护人的法律角色,就是要承担监护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法律上 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一旦监护人在监护行为上“玩忽职守”,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很多的家长,当然都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待,但是,这种期待的出发点,多半还是从“家长的期望”这个支点出发的;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出发点,也是 从“我”的孩子“我”珍惜这个出发点,从而进行布局的。在中国的家长心目中,孩子是社会的未来这句话,实在有点抽象,而在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上,对监 护人责任,也是没有特别清晰的界定,所以,关于“孩子是社会的未来或者财富”的认知,往往体现在“觉悟”上,却没有体现在“遵纪守法”的执法层面上。
其实,在“儿童安全保护”完善的地方,报告中反映出的很多问题,可能都达到了家长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要被处以“剥夺监护资格”的惩罚。 比如,“近五成家长忽视孩子乘车安全”,这意味着,诸如孩子坐副驾驶位、乘车不系安全带,幼童坐车没有安全装置等等的违法行为比比皆是。表面看来,违法的 家长以为,自己仅仅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但实际上,除此之外,这些家长还违反了“保护少年儿童”法规的法律精神。
在成熟的和法律严明的社会里,少年儿童首先是社会的,而后才是家庭的。倘若家长屡次“忽视孩子乘车安全”,则有可能被阶段性剥夺“监护人”的资 格。在我们的社会中,儿童安全一旦出了问题,多数的人首先觉得那是家庭悲剧。但在儿童安全保护法规完善的地方则相反,首先被质疑的是,在相关悲剧中,家长 有没有“未尽监护人”的职责,有没有因为“失职”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如果确有照顾不周的情况存在,社会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公诉“监护人失职”的种种行 为。比如说,在某个儿童被拐骗案中,除了要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之外,带孩子的家长如果因为看顾不周导致了拐骗者的作案成功,则家长也要从另一意义上担当 责任。
省妇联的报告本身,主要是告诉我们,我们的儿童安全教育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然而,如果在“儿童安全”问题方面,不能真正从法律层面上建立起“监 护人”责任的意识;在“儿童安全”个案或者事故中,不留情面地追究“监护人”的“玩忽职守”法律责任,则“儿童安全教育”问题,很难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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