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庆申 《法制与新闻》记者孙安清 幼儿园女童在老师看护下玩滑梯时受伤,家长向幼儿园索赔未果起诉到法院。近日,山东省胶州市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女童残疾赔偿金44736元。
经审理查明,李芳(化名)在杨某开办的幼儿园入托。2009年4月,李芳在该幼儿园里受伤,杨某领着李芳到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后经鉴定,李芳为“左尺骨上段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构成伤残十级。杨某辩称其幼儿园有办学资质,但不能提供办学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因其私自开办幼儿园,使李芳在幼儿园内受伤害,并致十级伤残,杨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李芳家长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44736元,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的6000元精神损失费赔偿,不符合有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