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中心 > 正文
家庭幸福感考察的制度视角
王跃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摘要:家庭本身是一种制度,它又在外部制度维系之下。制度对家庭成员地位、不同成员间的义务和权利、家庭功能等方面有具体规定。家庭成员的生存质量和关系水平与制度有密切关系。这些都是家庭幸福感衡量和评价中不可缺少的。因而,从制度角度认识家庭幸福感及其时期差异,通过改进旧的制度和设置新的制度形式,为家庭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提升家庭幸福感,非常必要。
一、几个基本问题的阐释
(一)关于家庭幸福感
家庭幸福感是一个主观概念,其内涵随时代变化而有不同。但家庭幸福感中也有一些评价内容具有客观性,即无论何种社会,这些内容素都是衡量家庭幸福感时不可忽视的。在我看来,家庭幸福感的客观性内容一是家庭成员的生存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关系状态。前者关系到家庭自身能否存在、家庭功能能否发挥的问题,是家庭存在的物质基础;后者则与家庭的维系有关,更多地着眼于家庭的精神层面。
在我看来,家庭幸福感的具体衡量指标有以下方面:
1.家庭成员关系水平,2.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衣食住行用等)得到满足的程度,3.家庭有劳动能力成员获取生存资料的能力得到满足的程度,4. 不具有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的生存保障水平, 5. 为提升家庭成员的谋生能力,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成员能够获得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受教育机会。
当然,在这一基础上还可进一步扩展。
(二)家庭幸福感的测度范围
在中国,家庭是一个伸缩性较大的概念。我在一项研究中指出,家庭实际包括个体家庭(它指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单位)、网络家庭(指在父系或母系之下,由具有赡养和继承关系成员所建立的生活单位相对独立的两个及以上单元家庭形成的家庭组织)和亲属圈家庭(指有血缘关系包括父系和母系和姻缘关系、且具服属关系近亲成员所形成的家庭群体)三个层次[1],这里不再赘述。
实际上,能对家庭幸福感产生影响的成员范围有两类:一是共同生活的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的成员,一是直系关系成员及其配偶之间。第一种以自然的家庭单位或个体家庭为 考察对象,其中的成员彼此之间具有责任、义务和权利关系,是对家庭幸福的感知和评价真切而具体。第二种范围中,有的为一个家庭单位,如多代直系家庭;有的则不在一起生活,如已婚儿子与父母分爨生活,各自形成独立的生活单位,这实际将网络家庭成员纳入测度范围。一般来说,当代直系关系在世成员在预期寿命延长的情况下,可以达到五代,甚至更多,但多数以三代或四代为主。如上至父母、下及子女。对这些亲等成员,他们是否同住,都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如中年子代和老年亲代尽管已经分爨生活,形成两个及以上的家庭单位,但“家际”之间保持着相对密切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情感沟通关系;而中年人和其未婚子代多数在一起生活,有的情况下子女因上学、就业在形式上离开家庭,但其仍是父母家庭的成员。可以说,在评价家庭幸福感时,这些直系成员往往会将彼此作为家庭成员考虑进来。而已婚且已分开生活的兄弟姐妹之间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较小,他们一般不会将彼此作为测度家庭是否幸福的考虑对象。
不可否认,在当代,个体家庭(而不是网络家庭)往往被作为家庭幸福感评价的基本单位。而在家庭核心化时代,由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型小家庭又成为认识和评价家庭幸福与否的主要基点。只有在涉及家庭代际关系和老年人照料、赡养等指标时,不在一起生活的长辈成员才会被纳入“家庭范围”之中。
(三)影响家庭幸福感的制度形式
制度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它有多种形式。我认为,制度对家庭幸福感的影响主要通过对家庭成员地位、义务、责任、权利等的规定来实现,进而对家庭形态、家庭成员关系水平和功能产生作用。
对家庭幸福感具有影响的制度有传统与现代之别。
1.传统时期影响家庭幸福感的制度
传统社会对家庭幸福感起作用的制度形式较多,我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
(1)法律。它是影响家庭幸福感的主导制度。家庭成员的地位、义务、权利等,法律均有涉及。(2)政策。政策是一种较法律为灵活的制度,因时而变,直接体现政府意志,如表彰、倡导某种家庭行为,矫正不符合要求的家庭倾向等。(3)宗规族训。它在一定程度讲是国家法律原则、礼教的具体化,对一族成员形成直接约束。(4)惯习。它是特定区域流行且对民众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性做法,如婚嫁方式(财礼、嫁妆水平,是否允许和接受招赘等)多遵守惯习。(5)道德伦理。尽管在现代社会它为人们所忽视,约束力降低,但在传统时期,其具有制度的功能,家庭规范多建立道德伦理之上。而且它还贯穿于法律、政策、宗规族训等有形制度之中。
2.当代影响家庭幸福感的制度
由于当代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发生变化,对家庭有作用的制度形式也在改变。如土地私有制度被废除和集体经济制度建立,宗族组织失去了存在基础,宗规族训难以继续发挥作用。另外,道德形式的制度在现代社会也处于弱化状态。
在我看来。当代对家庭幸福感起作用的制度有三种:(1)法律,(2)政策,(3)惯习。相对来说,解放以来至20世纪80年代,政策的作用更为突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的作用增强。而在民间社会,惯习,甚至与法律、政策有所背离的传统惯习仍有影响作用。
二、制度对家庭幸福感的影响
由于制度形式具有传统与现代之别,其对家庭幸福感的影响也表现出差异。
(一)传统制度对家庭及其幸福感的影响
1.关注家系传承。男系传承是传统时代一项重要的家庭制度,有无男嗣成为一个家庭幸福与否的重要衡量指标。女性,特别是无男嗣的女性在这一制度环境中受到歧视,幸福感降低。
2.维护家庭养老制度。家庭养老是基本的养老制度,各种制度形式都强调子女,特别是儿子对父母赡养这一刚性义务,否则视为不孝。由此,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3.强调子女婚姻父母包办。法律维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安排。子女没有择偶的自由,婚姻质量受到影响。
4.维护长辈,特别是父家长对家庭事务、对子女行为的控制权,形成长尊幼卑的家庭关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家长以“齐家”为职责,达到管理有方、秩序井然的状态。
5.干预家庭成员居住生活方式。法律强调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兄弟不得分财异居(当然父母认可的分居行为法律并不追究),故当时社会形成较高比例的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
可以说,传统时代,家庭幸福感更多地建立在家庭整体利益之上。在家长的约束之下,家系传承能够延续,家庭关系保持了平静、和睦的形式,家庭有劳动能力的壮年和不具有或丧失劳动能力者获得基本生存条件,这样的家庭就具有了幸福的基础。
(二)现代制度对家庭幸福感的影响
中国有关家庭方面的制度变革在民国之后开始出现,而形成法律制度则是1929年的《民法》。1949年之后,这一变革的力度更大。
概括来说,现代制度在成员地位、义务、权利方面的规定有如下特征:
1. 不同代际、年龄、性别家庭成员一律平等;
2.男系传承失去法律支持;
3.当事男女婚姻自主;
4.家庭抚幼养老功能受到法律维护,特别是子女赡养老年父母仍是不可推卸的义务;
5.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抑制多育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