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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原则在法律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在家庭成员平等原则之下,法律和政策减少了对民众生活、居住方式的干预。如家庭成员的分家行为,在没有纠纷出现的情况下,法律或政府组织并不介入。可以说,不同代际成年家庭成员自主或协商解决家庭事务成为主流。
在这一制度环境中,家庭成员的行为自由度增大。其对家庭的直接影响表现在:家庭成员所受约束弱化,家庭代际矛盾减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结构出现核心化趋向。这有助于家庭幸福感提升。
而家庭外部的社会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变革,对家庭发展、家庭幸福具有重要影响。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家庭生存条件明显改善,小康型家庭比例增大。这是家庭幸福感提升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
(三) 不同制度环境下家庭幸福感评价的差异
我认为,家庭幸福感有两种体现方式,一是不考虑或较少考虑家庭个体成员感受的家庭整体幸福感,一是对家庭成员个体幸福感进行整合所形成的家庭幸福感。而从本质上讲,家庭幸福感是家庭成员的幸福感,或者说家庭幸福感建立在家庭成员幸福感基础上。
传统家庭幸福感以家庭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尊长利益为基本考虑,而非个体成员幸福感的加总。子女处于服从地位,其个体幸福感将难以满足。为了家庭整体利益,家庭个别成员甚至要做出利益和个人发展上的牺牲。因而,在我看来,传统家庭幸福感建立在家庭整体利益基础上,较少顾及个体成员的自主性要求。
当代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平等,这意味着各个成员对家庭幸福的感受要兼顾。它既非建立在亲代评价基础上,也非以子代为出发点,是所有成员感受的综合。可以说,当代家庭幸福感是对家庭成员个体幸福感进行整合所形成。
三、影响家庭幸福感提升的制度因素
就总体来言,当代社会制度变迁为家庭发展、家庭幸福提升创造了条件。但也应看到,不适应家庭发展的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传统制度形式仍在影响着民众的生育、婚姻、教育和代际关系等,进而对家庭幸福感提升构成限制。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水平在城乡居民之间、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者之间差异很大。其对家庭的影响在于,没有或保障水平较低的老年人仍主要靠子女赡养,家庭地位和生存质量总体看并不高。从其个体角度来衡量家庭幸福感,将不会很高。
(二)家系传承的民间惯习与法律规定相背离。其意为,解放后,男系传承已得不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社会,它仍被惯习这一制度维护着。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有无男嗣仍是家庭幸福评价的重要指标。
(三)户籍制度虽对劳动力流动就业的限制减少,但在正规就业、子女上学、福利享受等方面仍起着很大作用。这对家庭收入水平、生活质量、居住形式等具有直接影响,制约家庭发展和家庭成员对幸福的感受。
(四)婚姻方式虽实现了男女婚姻自主,但婚事操办费用仍主要由父母承担。这种惯习不仅在广大农村保持着,多数城市地区父母也是子女婚事花费(包括婚房购置)的主要承担者,这给亲代带来很大压力。可以说,由当时男女量自己之力操办婚事的务实风尚尚未形成。
可见,造成这种状态的制度有的与法律、政策有关,有的是惯习的作用。制度的上述表现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时代发展要求。只有推动这些制度变革,才能进一步提升家庭幸福感。
四、通过改进制度,进一步提升家庭幸福感
在家庭幸福感提升方面,上述制度性约束因素都应该逐渐消除或改进。同时我认为,还应该关注以下几项制度建设。
(一)推动双系网络家庭的形成前面已经提及,网络家庭是由具有赡养和继承关系成员所建立的生活单位相对独立的两个及以上单元家庭形成的家庭组织。传统的网络家庭是父系网络家庭。而按照当代法律,无论子或女,都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和继承其财产的权利。这是双系网络家庭构建的法律基础。在多子女生育时代,多数家庭能够实现儿女双全,双系网络家庭建立的必要性不大。而在人口控制,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之下,只有一子一女的家庭增多。通过“四普”和“五普”数据,我们可对这种变动有所认识。
[1] 王跃生:“个体家庭、网络家庭和亲属圈家庭分析”,《开放时代》2010年第4期。
1990年城市50岁以上组已婚妇女中儿女双全比较高,而30岁组和35岁组调查对象儿女双全比例分别降至5%以下和20%以下,单性别子女成为主流。
根据表2,非农业人口各年龄组已婚妇女中单性别子女均成为多数。其中40岁和45岁组已婚妇女再生育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他们中有女无子者超过或接近三分之一,30和35岁则达到40%。从代际关系角度看,在不少家庭,女儿成为亲代唯一的精神寄托、血系传承者和所积累财产的主要继承者。他们更希望与女儿保持全方位的交往关系,无论其婚前还是婚后。
在双系网络家庭中,儿子儿媳、女儿女婿与双方父母具有义务和权利关系。对双系网络家庭的认可,已婚女儿与娘家关系的加强,有助于降低生育中的性别偏好。
(二)家庭行为规范的倡导
传统社会,特别在儒家文化中,强调“齐家”的作用。“齐家”又多靠有形无形的制度(伦理、家规)来实现,即它建立在家长对其成员管束基础上。而当代平等原则下,特别是解放后相当长时期内,家长制受到批判,家庭行为规范失去存在空间。就当代而言,法律成为家庭问题解决的主要手段。而家庭事务、家庭矛盾一旦到了诉诸法律的地步,那意味着家庭关系已到了破裂地步或者边缘。
就整体来看,目前家庭中一个重要缺陷是,没有预防性或日常性制度形式来对其成员进行必要的约束或教化,只有功利性目标。我认为,家庭为其成员制定必要的行为规范,设定“应为”或“不应为”的边界,是很必要的。一般来说,只有惩戒措施的规范才会有效果,传统时代家规中的处罚多为体罚、罚金,甚至更为严格。在当代这并不可取。现代的家庭规范应建立在平等基础上,无论长尊还是幼小之辈,都有义务遵守。它重在行为约束,观念引导。其成员在家庭内具有亲情,形成良性的经济支持、生活互助和情感沟通关系;在家庭外,懂得与人以礼相待、勤勉做事、遵守法纪。这种行为需要一定的家庭规范予以熏陶,难以自然而然形成。社会组织应推动各个家庭制定既有原则性、又有个性的规范,同时应避免形成大而无当、不切实际的教条。
(三)推动社会公共制度的改进
在社会就业为主、社会保障成为趋向的时代,家庭外部制度建设更多地关系到家庭成员的生存条件和生存水平,它是家庭成员衡量幸福感不可缺少的方面。而公共制度应向“普惠”方向发展,社会机会的获得也应在公平原则下实施。进而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给社会弱势群体以照顾,使各个家庭的生存条件获得同步改善。
(四)加强家庭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协调
在当代,从形式上看,家庭功能的不少方面已为社会所取代。但实际上,其中不少功能为家庭和社会所兼有,如教育和养老。尽管学校为社会所建,但家庭仍负担着子女教育的主要费用,特别是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投入成为家庭的主要支出项目,甚至形成经济压力。这既与中国家庭仍保持的代际关系方式有关(亲代为子女设计安排未来,以使其在未来发展中处于有利地位),也与公共教育安排上的缺陷有关。在养老问题上,居家养老是多数人的选择,子女是失能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在子女数量或独生子女家庭增多的当代,子女照料压力增大。若政府在社区层级建立配套服务设施,将会延长老年人生活自理的年龄,从而减轻子女直接照料的负担。
五、结语家庭是制度的产物,家庭幸福感深受制度及其变迁的影响。在传统社会,家庭幸福感建立在家庭整体利益考量基础上,较少顾及家庭个体成员的感受;当代社会家庭幸福感则是对个体幸福感进行整合的结果。这一变化家庭成员平等制度推动的结果。在当代,家庭幸福感的提升受到滞后于时代发展的法律、政策和惯习的限制。只有推动制度变革,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形式,才能进一步提升家庭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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