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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上学:一种崭新的教育生长(2)

2013年10月29日13:49  新浪育儿

  俱乐部等)。目前就此事在法律和政治上都平息下来了,但并不会彻底的平息,每年都会有议员提出新的法律和法案。

  3、支持系统

  全美各地都有地方支持小组,大约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了。这些地方小组负责组织家庭之间会面,组建谈话、讨论小组,邀请嘉宾发言,组织孩子们一起玩耍或一起上课,编撰时事通讯、与社会媒体沟通,也有特殊的社交小组(如科学展览,校外参观学习)。各州的家庭学校组织中,分非基督教和基督教两种,这些组织有自己的杂志,电子简报,交流网站,每年举办年会,近万人参加。国家级的家庭学校组织对其他州的组织及草根组织没有任何权威,彼此的工作在很多方面是平行的。

  除了著名的家庭学校法律保护援助、全国的联盟组织、黑人家庭学校组织等各种组织,还有杂志和报刊、课程提供商、网站,提供各类信息和课程。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都向家庭学校提供课程和课外活动。图书馆、博物馆和动物园有专门给家庭学校做的课程和活动,及小册子和小传单。

  过去15 年,在全球都有家长主导的以家庭为基地的学习,如波兰、捷克、墨西哥、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德国、捷克共和国、匈牙利、立陶宛、美国、中国等。

  三、台湾地区在家上学的情况

  台湾在家教育实践者、台湾保障教育选择权联盟总召集人陈怡光介绍了台湾地区在家上学发展的历史。

   目前台湾地区基础教育阶段在家上学的人数约为800多人,这些家庭互助形成“保障教育选择权联盟”、“自主学习促进会”等公益团体,以定期聚会交流、工作坊、会议和网络的方式,进行教育本质的探索与实践,分享学习方法和资源,促进成员的联络合作,开拓促成了台湾自学的修法、咨询,扩充了自学网络资源。

  1、明定法源

  1996 年,四位家长向当时的台北市长陈水扁陈情,希望能够比照先进国家,开放让家长在家自行教育其子女。当时的台北市政府顺应民意,在1997年根据地方自治职权订定了“台北市国民小学学童申请在家自行教育试办要点”,小学一年级到五年级的家长得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开了在家上学的先河。

  1999 年,立法院修正《国民教育法》第4 条第4 项:“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国民教育阶段得办理非学校型态之实验教育,其办法,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定之。”将在家上学确定为“非学校型态之实验教育”,明定了统一的在家上学的法源。然而,地方政府在落实该法律时非常没有效率,例如嘉义市和连江县在修法过了十多年后,还没制定出相关办法,让想自学的家长和孩子们申请无门。

  为此,国民党和民进党40 多位立法院委员连署提案,修正《国民教育法》第四条第四项为“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和家长教育选择权,国民教育阶段得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其实验内容、期程、范围、申请条件与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准则,由教育部会商直辖市、县(市)政府后定之。”经立法院三读通过,由“总统”在2010 年1 月27 日发布。

  2、多方咨询,修正草案,放宽人数与教育场地限制

  在颁布修正《国民教育法》后,教育部委托台北教育大学文教法律研究所的周志宏所长主持“国民教育法第四条第四项授权订定之法规命令研拟”计划案。在计划期间除了办理北、中、南三区专家咨询会议外;教育部内部还举行过十多场咨询会议,邀请县市代表、保障教育选择权联盟等相关自学团体、专家学者表达意见。最后在汇整各方意见后提出《国民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准则》草案,经教育部部务会通过后,于2011 年6 月27 日发布实施,并在两年后的2013 年5 月31 日修正,放宽机构实验教育人数及团体实验教育场地限制等部分条文。

  3、高中自学纳入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

  虽然教育部在2000 年7 月发布《实验高级中学申请设立办法》时,规定第12 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高级中学教育阶段得办理非学校型态之实验教育;其申请设立,準用本办法之规定。前项实验教育总招生名额以一百名為限,生师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但是自从该法从发布以来,除了苗栗卓兰的全人中学申请通过以外,其他在高中阶段在家自学的申请通通被地方政府打回票。

  没有学历的高中自学生,必须等满20岁通过高中毕业程度学力考试后才能报考大学。为此,2007 年11 月,18 个人民团体向教育部请愿,要求取消同等学力鉴定考试的年龄限制。

  教育部也在2008 年的“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办法”修法咨询会议做出要在《高级中等教育法》草案中加入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的法源依据决议。

  随着《国民教育法》第四条第四项修正案在2010 年1 月发布实施后,经多次咨询会议,教育部在2010 年8 月决定将高中阶段的实验教育另依《教育基本法》第13 条“政府及民间得视需要进行教育实验,并应加强教育研究及评鉴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质,促进教育发展。”另外订定“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办法”。

  4、政府补助自学高中生,享有大学入学资格

  为了让从国小到高中的12 年实验教育有一贯性,教育部开了10 多次内部协调会议,最后在2011 年7月13日公布实施, 2012年10月增订第23 条之一,以保障完成实验教育的高学生有入学大学资格。2013 年6 月再次修正,除了放宽机构实验教育人数及团体实验教育场地限制之外,也明文规定审议会必需有曾经办理过实验教育的本人或家长担任委员。

  为了推动12年国教,立法院在2013年6月27日通过《高级中等教育法》,并于2013年7月10日生效。其中第13 条明定“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及家长教育选择权,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得以个人、团体及机构方式办理非学校型态之实验教育;其申请条件、程序、学生受教资格、课程、学籍管理、学习评量、毕业条件、访视辅导、收费、政府补助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除了赋予高中自学学生法源外,还要求政府补助高中在家自学学生。

  出处: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编辑:袁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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