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月大男婴被招待所旅客拐走卖出9000元

2014年04月12日15:50   华商网-华商报 微博 收藏本文     

    昨晚7时许,民警将乐乐交还给孩子的母亲 本报记者 黄利健 摄昨日,是8个月大男婴乐乐在姨妈家招待所被“房客爷爷”老王抱走的第8天(本报昨日A05版报道)。当乐乐父母还在四处寻找孩子时,好消息传来:孩子找到了。原来,“老王”抱走乐乐后,把孩子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朋友李某。

  昨日下午,乐乐在李某住处被警方解救,于昨晚7时许回到父母身边。

  >>解救

  孩子被从电子城抱到徐家庄

    4月4日下午1时许,35岁的安康女子朱小美将8个月大的儿子乐乐托付给在电子城都城村开招待所的姐姐照顾时,被住在姐姐家招待所的房客“老王”抱走。

  朱小美(化名)和姐姐朱小珍(化名)报案后,民警了解到,抱走乐乐的“老王”系案发前三天在朱小珍开的招待所租住,此前他在招待所还住过两次,但朱小珍未登记“老王”的个人信息,给案件侦破带来巨大困难。

  经过对“老王”交际圈的摸排,民警发现,和老王交往密切的李某(男,58岁,长武县人)有重大嫌疑。得知这一线索后,民警立即前往李某居住地徐家庄搜寻,找到了被拐8天的乐乐,并将李某及其妻子刘某(女,55岁,甘肃人)带回审查。

  >>动机

  老王承诺会给朋友抱个孩子

  据李某交代,老王和他关系不错。由于他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就想收养一个,他也曾多次给老王提过这个想法。李某说,“老王”曾和自己约定,会给他抱来一个孩子,他也承诺事成后给老王1万元。

    昨日,办案民警介绍,4月4日下午3时许,“老王”抱走了乐乐。下午4时许,老王和李某、刘某及李某某(女)4人在城南某高校内的一个花园碰头交接孩子。李某某是刘某叫来帮忙验收孩子的,当李某某说孩子没问题后,“老王”与李某当场成交,李某付给“老王”9000元后,和妻子刘某把孩子抱回家。

  事发当天的监控显示:“老王”曾抱孩子出门10多分钟后又回来,中途他还接了一通电话。之后,“老王”再次抱着孩子往村口方向走去,再也没回来。对于这通电话是不是“老王”和李某在接头,警方并未透露。

  >>进展

  警方仍在全力抓捕“老王”

  昨日下午4时许,孩子父亲小林(化名)和女友朱小美仍在四处寻找乐乐。得知乐乐找到了,他们还有点不太相信。下午6时许,刚采完血的朱小美说,她已见到孩子了,乐乐一见她就伸手要抱。

    “8天没见,孩子好像瘦了些,感谢民警迅速破案找回儿子。”朱小美说,见到孩子时,孩子的衣服被换成旧的,连裤子都没穿,光着屁股露着脚丫用一个小毯子裹着,她顿时很心疼。

  朱小美说,她见过一次“老王”,但没怎么和他说过话,“他总是表现得很喜欢孩子,没想到他会把孩子卖掉。”

  昨晚7时许,朱小美和小林从民警手中接过离开自己8天的儿子,紧紧抱在怀里亲了又亲。提起孩子丢失的几天,朱小美说,她曾经整夜整夜睡不着,以泪洗面。孩子终于回到自己身边,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再也不会让不熟悉的人接触孩子。

  目前,案件还在审查中,警方仍在全力抓捕“老王”。如果广大群众有“老王”的线索,请尽快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拐卖儿童最重可判死刑

    昨日,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彦松表示,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本报记者雷婧

   (原标题:男婴被抱走8天后获救 “老王”把娃卖了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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