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应当拥有体罚学生的权力

2016年04月14日 06:30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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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4月份以来,随手检索教师殴打学生的新闻报道,就有:

  湖南两教师关门殴打学生,被打学生叫来6人准备报复;培英中学一女教师被指扇学生耳光;传纸条被老师扇:小学生遭老师打后鼻血横流;小学生上课 被掌掴流鼻血,校领导:老师失手打的;怀孕教师体罚学生,用棍子疯狂暴打学生;学生被老师踢骨折,校长:师生像兄弟开玩笑;安徽一中学老师猛抽学生耳光, 教育局:系班主任,已撤职停课;学生被老师扇脸:当事老师道歉,教育局才知情……

  相信进入媒体关注的案例只是少部分,来不及报道的更多。在这种氛围下讨论“中小学应当拥有体罚学生的权力”,难道是为了故意找骂?回答是否定的。

  教育离不开惩罚

  面对上述事件,通行的评判尺度是法律和爱心。

  主张献出“爱心”以教化顽劣学生的人,预设了两个前提,一是,所有教师都掌握了高超的教育技巧和艺术;二是,所有学生都可以接受感化,改正缺点错误。

  但事实是,古往今来,大部分教师都不过把教书育人看成一种谋生的手段,并不是所有教师都具备通过语言和情感感化学生的情怀和方法;也并不是所有犯了错误或具有不良倾向的学生都可以在教师的语言和情感引导下,弃恶从善。总有极少数学生油盐不进,冥顽不化。

  这是任何做过老师的人都不能否认的事实。罔顾事实的价值判断没有任何价值。

  基于这种认知,中国从先秦,西方从古希腊以来,主流的看法一直教育离不开体罚。

  在《尚书》的《舜典》篇中,“朴作教刑”的论述影响至深,所谓“朴”,就是鞭打的意思,简言之,教育离不开鞭打。在家庭教育方面,司马迁就主张“教笞不可废于家”。

  在西方,从词源学上说,希伯来文中的“缪萨尔”一词有“教育”和“鞭打”的双层含义。拉丁语中,“学习”的意思就是“伸出你的手去挨打”。据说,古罗马人深信“没有痛苦的代价,就没有进步”,对体罚的用具,他们一般要求坚硬而有韧性,且粗细均匀。

  不可否认,体罚带给学生的恐怖记忆,使很多著名人物终生难忘,但是到他们成年后,反而又觉得体罚甚有必要。

  北宋真宗年间的参知政事、枢密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正相)丁谓衣锦还乡时,特地去拜访授业先生,告白道:“小年狭劣,荷先生教诲,痛加梗楚 (殴打),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赐也。”近代著名教育家蒋梦麟自述幼时恨透了私塾中的体罚生活,曾声言:“先生,我要杀了他!家塾,我要放把火烧了 它!”待他至中年时再回首,觉得这种传统的教与学的组织方式,“已足以应付当时的实际需要。”

   不少发达国家仍在体罚学生

  废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体罚,一度被视为与刑罚上废除肉刑一样的文明之举。

  据2015年5月《德育研究》的一篇文章统计,今天禁止体罚的国家,有德国、荷兰、芬兰、波兰、奥地利、日本等国。

  但自2007年以来,日本社会开始公开讨论恢复体罚的必要性,从民间到政界呼吁赋予教育体罚权的呼声日渐高涨。另据日本NHK网站报道,日本文 部科学省2013年对公立学校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2012年因体罚学生而被处分的教师高达840人,因涉嫌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受的处罚从警告处分、减薪处 分到停职、免职者均有。

  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承认体罚,这些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韩国、新加坡等。

  英国曾于1986年立法禁止体罚,但2006年通过的《教育与督学法》增强了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使用“合理武力(reason able force)”防止学生实施犯罪行为,制造伤害、破坏或干扰的权利。

  目前美国有23个州立法确认了普通学校教育的体罚权(一说目前在美国50个州中,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则无明文规定。)在1975 年的一个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中,法院通过判决认为,一方面,为维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当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须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 环境、维持教室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但同时又认为,不论基于何种目的,过度体罚都是压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7年 4月19日在英格瑞罕诉莱特案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学校体罚的合宪性。

  法国历来认可教育体罚的“教育意义”,如2008年,一位中学教师因在课堂上打一位违纪学生耳光被告上法庭,最终却被判免于处罚,可见法国社会对教育体罚行为的宽容。

  韩国不仅允许体罚,而且对体罚工具、体罚条件等作了细致的规定,如规定“对小学生、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 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十下,小学生不超过五下,程度 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等。”

  不许体罚带来的问题太大

  中国开始废除学校体罚,始于1904年晚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其中提出“13岁以上”不可再用体罚,而13岁以下最好不用体罚。至于 “罚站”、“剥夺假期”、“剥夺自由”、“替代劳动”等后来被认为是体罚之列的,在当时则被允许。民国政府原则上也要废除体罚。

  1952年中央教育部下发通知,明文规定“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不许体罚”,此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也一再明确表示“不许体罚”。

  “不许体罚”的法律规定之下,实际上产生两个效果,其一,就像本文开头描述的那样,《义务教育法》已经颁布30年,“体罚(殴打)学生”的现象 远未消失;其二,绝大多数教师的确不再“体罚学生”,但同时,他们也丧失了管教学生的手段,一种不敢管教学生,动辄得咎的氛围已经形成。

  2013年12月,济南市市中区光明路小学二年级教师顾秀玲告诉齐鲁晚报的记者,“现在学生真的不好管理,尤其是有各种条文规定下,老师对待犯 错的学生管理起来更是畏首畏尾。”迟到了不能罚站,也不能多说。不做作业不能留下来补完,学不会不能多布置作业,现在犯错的学生受到太多“保护”了。

  在这条采访的后面,有网友跟帖说,一个班刚开始只要有一个孩子捣乱,老师不管,慢慢地就有两个三个孩子捣乱,一个班基本上就毁了。

  不敢管学生的老师远不止顾秀玲一人,各种场合,各个地方,都有耳闻。在一些案例中,甚至反过来,教师受到学生或家长的殴打。

  需要一种受节制的体罚

  正本清源地讲,废除体罚,是因为体罚的危害太大,梁启超曾指出:“中国之人有二大厄,男女罹毒俱在髫年:女者缠足,毁其肢体;男者扑头,伤其脑气。”直到近几年来,老师把学生打伤的事例,经常发生,甚至发生过失手打死学生的案例。

  但是废除了体罚,中国最大多数的教师又不知道怎么管教学生,结果造成一种放纵式的教育。

  教育部有鉴于此,于2009年颁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 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详明。这项规定颁布四年之后,上文所述的济南小学老师顾秀玲仍然不知道怎样“批评教育”学生 才不会惹上麻烦,说明教育部的补救措施沦为一纸空文。

  传统的体罚方式对学生造成巨大伤害,原因不外乎:其一,随意性太大。学生往往成为教师情绪发泄的对象,惩处的等级也完全按照教师的喜好而定;其二,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教师既是罚则的制定者,又是惩处对象的认定者,还是惩处对象的执行者,三权合一,体罚完全没有制约。

  过大,乃至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使教师实施的体罚惩戒完全本乎一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因此,问题的关键是限制和约束教师的自由裁量权,必须把它约束的一个严格的框架之内:

  比如,在何种情形下学生应当受到体罚,受到何种体罚;

  又比如,当事的班主任或其他教师必须就体罚学生的事项,交由学校专门的机构裁定和执行,私自体罚学生是违法的,是不被允许的;

  再比如,以怎样的方式通知家长与社会,接受监督,等等。

  总之,理想主义地把教师视为“天使”、“园丁”,而规避必要惩罚手段的教育,注定是失败的,长此以往,只能培养任性的,而不是自由的公民。

  不管如何包装惩罚手段,它的核心,仍然是体罚。只不过新式体罚区别于旧式体罚的地方,是惩戒必须合法、合理、合情,以及要有艺术性,而后者才是教师可以发挥个性化惩处的地方。

  任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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