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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生育访谈(5):堕胎中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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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中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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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明光:堕胎的情形有很多种,一个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她不符合剩余子女的条件结果怀孕了,不仅她自己要去堕胎,法律强迫她要去堕胎,不能把孩子生下来,甚至有的农村把孩子怀了八九个月了,这也是国外很多国家指责我们人权问题之一。
    雷明光:所谓非法的堕胎就是现在有选择性的生育,在性别问题上有选择性的生育,如果怀的是女孩就堕掉,如果是男孩就留下来,这种我觉得可以纳入到非法堕胎里面。还有一些小的诊所,不具备堕胎医疗条件的小医院,他们从事了这种堕胎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也可以纳入非法堕胎。如果是非法堕胎的话,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聊天实录]
      雷明光:这个问题其实是有争议的,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讲,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里面所保护的怀孕妇女或者是生育的妇女,她们享有的相关权利,都是指合法的怀孕合法的生育。如果你没有生育证,没有计划生育生孩子的证书,是不是享受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这个是有争议的。
    雷明光:这也是一个分歧的关键点,我认为一些单位的理解,很多单位在职工手册或者是单位规章制度里面做了这样的规定,说你合法怀孕我才给你提供保护,如果不是合法怀孕不提供保护,这样理解是有偏差的。虽然你是未婚先孕,但是怀孕以后单位跟你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来维权,都要享受法律的权利。[聊天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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