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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企应建立召回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3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了解到,为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

  规定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责任

  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鲜乳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且质量合格;

  应当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制度;

  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认真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责任;

  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当建立完善产品可追溯制度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原辅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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