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召开,此次会议将审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
休婚假产假交通补助等应照常发放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职工婚假最多休23天,除法定婚假3天之外,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可增加婚假20天。
条例通过后,婚假最长天数有望增加至34天。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实行晚婚职工可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28天;参加婚前检查的,可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3天。也就是说,如既晚婚、又参加了婚检,休假天数有望达到34天。
目前,有的单位对于休产假、婚假的职工,会扣除部分福利待遇,如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在岗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按出勤在岗对待,现有补助应当照常发放。”省卫计委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记者。
独生子女保健费最低标准拟由10元提至30元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为了加大奖励,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提高至不得低于30元(现为每月不低于10元),延长领取年限至子女18岁(现为16岁)。
对于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不过,据该负责人介绍,如果领取了奖励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该奖励要退回。
符合5种情况再婚夫妻可再生育
对于再婚夫妻,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方再婚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的;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是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现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再婚夫妻可以生育子女是这样规定的: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杜鹃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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