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出缺陷儿,法院判产检医院赔偿精神损失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伟锋 马英) 产检一直没有发现异常,广州一名高龄产妇却生出了患有先天心脏病等缺陷的男婴,男婴在出生不久便病重夭折了。事后,该产妇将产检建册的某三甲医院和曾经做B超检查的另一家番禺某医院告上法庭。

  记者日前获悉,广州中院认为虽然婴儿存在先天缺陷、出生后不幸死亡的后果均不能归责于医院,但产检建册的医院在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方面存在过失,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生出缺陷儿状告两家医院

  2011年6月13日,34岁的吴女士到三甲医院的广州市E医院建档定期产前检查,此后定期在E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均未发现胎儿有明显异常。

  9月,吴女士又到H医院进行产前胎儿超声检查,未见胎儿异常。同年10月28日,E医院提示吴女士“高龄孕妇建议产前诊断”。

  2012年1月,吴女士剖宫产,娩出一男婴。儿科初步诊断: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耳畸形。虽经治疗,但不久患儿因病情加重死亡。

  事后,吴女士将E医院和H医院告上法庭。诉讼中,吴女士表示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一审番禺区法院依E医院、H医院申请,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专家组认为,医方在超声检查中未能发现胎儿主动脉缩窄(重度)和先天性外耳道畸形是现有超声影像技术条件自身局限性所致,并非医方存在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漏诊,与E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H医院同样不存在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漏诊。

  一审判两家医院均要赔偿

  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E医院病历档案《产检记录》记载医方提示吴女士“高龄孕妇建议产前诊断”并经吴女士签名确认,但E医院未能详细告知吴女士该院不具备产前诊断资质、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应当接受产前诊断以及哪些医院具有产前诊断资质。

  法院认为,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以及医院是否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信息,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E医院应详细告知吴女士上述信息。

  而H医院除出具相应的报告外,从未告知吴女士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应当接受产前诊断以及哪些医院具有产前诊断资质。如果吴女士在孕期做了产前诊断,将有可能诊断出胎儿畸形,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医方会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也就是说可以将"出生畸形儿"的风险降到更低。

  据悉,番禺区法院一审酌定判决,E医院赔偿吴女士4万元,H医院赔偿吴女士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改判仅一医院需赔偿

  宣判后,E医院、H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改判,由E医院向吴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H医院不承担责任。广州中院主要审理了三个问题。

  对于吴女士是否属于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E医院、H医院称吴女士怀孕时未满35周岁,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形。广州中院认为,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均未明确孕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时间节点。孕妇从受孕至生产期间任一时间满足年龄超过35周岁这一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均应当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而E医院认为吴女士属于高龄孕妇建议进行产前诊断,可表明E医院也认为吴女士属于高龄孕妇,属于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形。吴女士虽然知晓其属于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形,但并不清楚了解产前诊断的重要意义,误以为产前检查包含了产前诊断。据此,E医院在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方面存在过失。

  而H医院因吴女士仅仅是在该医院进行两项免费检查项目,并非吴女士建册产检的医院,案涉产前诊断的诊断意见应当由建册产检的E医院出具,H医院对此无法定义务,不存在过失。

  法院解释

  判赔并非归责于医院

  值得指出的是,广州中院认为,吴女士出生的婴儿存在先天缺陷这一损害不能归责于E医院;婴儿出生后不幸死亡的后果是因其先天缺陷所致,同样不能归责于E医院。

  广州中院认为,吴女士所受损害,是其因信赖E医院提供的孕期保健医疗服务,而E医院未按照诊疗规范尽其告知说明义务,导致其丧失是否继续妊娠的意思决定机会所致损害。据此,E医院应对造成吴女士遭受"出生存在先天缺陷婴儿"的精神痛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关键词: 缺陷儿 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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