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未缴社会抚养费入户被拒:11岁女孩告公安部门侵权

  计划外生育的孩子,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就不能登记户口?11岁女孩小王为此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安机关给予其户口登记,此案23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律师当庭指出,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入户登记前提条件,与国家上位法相冲突。

  小王诉称:她从2004年2月25日出生至今没有进行户籍登记,教育、就医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2014年她的父亲向罗湖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出生入户登记,公安局明确告知“父母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是其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不予受理。

  小王认为,罗湖公安分局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其作为公民接受教育、生活的权利,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要求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社会抚养费缴纳凭据》方能登记户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其重新作出给予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

  此案一审开庭时,罗湖公安分局辩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入户登记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出生入户登记事项。由于小王及其父母不能提供进行户口登记的相关材料,因此公安分局未受理其申请,但已经明确依法告知了其应补齐登记材料,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小王的诉求。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湖公安分局是深圳市罗湖区人口管理机关,有权对小王提出的出生入户做出处理。

  公安机关未受理小王出生入户登记的原因,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入户登记材料不齐全,但其已经告知了小王的法定代理人应补齐的全部资料后方可办理,对小王提出的入户登记申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该院遂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不服,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开庭,其代理律师刘潇虎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质上是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入户登记的实体性前提条件。该规定明显与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一系列上位法相冲突,应不予适用。户口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核实公民身份无误后予以登记,无权附加任何其他与确认身份无关的条件和要求。

  罗湖公安分局则表示坚持一审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小王的诉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文章关键词: 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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