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课间休息时,被高年级学生推倒后,平度常州路小学二年级的小曹将旁边的小祝压倒,导致其牙齿受伤。日前,经平度法院审理认为,因肇事的高年级学生无法查清,学校应该承担90%的责任,小曹承担10%的责任。
据了解,当时小祝共三颗牙齿受伤,事后,因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小祝父母将小曹家长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6万元。平度法院审理认为,小祝与小曹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学校没有安排人员维持秩序,事发路段也没有监控设施,导致推倒小曹的高年级学生无法找到。学校对小祝的损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赔偿90%为宜,待学校查找到直接侵害人后,可依法追偿。经法院审核,小祝的损失为3.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3万余元,由小曹家长赔偿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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