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殴打小学生致其半身瘫痪完全失语

2014年11月04日09:21  正北方网 微博 收藏本文     

  不满16周岁的初中生小志和小磊在一家KTV包厢内因琐事殴打不满15周岁的小学生小海,致其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完全性失语。记者昨日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3名本该在校园里安静读书的少年,因这起事件,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小海则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12年8月23日。经审理查明,当天,在玉泉区一家KTV包厢内,小志和小磊因琐事将小海打倒在地后,继续使用拳脚击打小海的头部。后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海系急性颅脑损伤,致不能言语,生活不能自理,评定为重伤。2013年7月28日,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海为完全性失语,不能自主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同年9月6日,小志和小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玉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事情发生后,小磊的父亲共向小海赔偿41.5万元,得到小海家人的谅解;小志的父亲向小海支付医药费1万元。

  玉泉区人民法院认为,小志、小磊将小海抓住用脚踢头,打倒在地后,还继续用脚连续踢小海的头部数分钟,行为恶劣,造成的后果严重。而小海在被打伤后两年的时间里,为治病花光家里所有积蓄,生活极其困难。小志的父亲只给赔偿1万元,致使小海无法继续住院治疗及做手术,给小海及其家属造成精神上的二次伤害,行为十分恶劣,故应赔偿小海的物质损失。鉴于两人系未成年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小磊的家人已与小海的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小志有期徒刑9年;判处小磊有期徒刑3年;判处小志的父亲赔偿各类费用37686元。(记者  刘  惠)

文章关键词: 殴打 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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