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命丧车轮,谁之责?

2015年08月21日18:2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收藏本文     

  从十月怀胎,到初为人父人母的喜悦,再到宝贝儿背上书包读幼儿园,对无数家庭来说,都是充满幸福的一段记忆。然而,当孩子的笑容瞬间永远定格时,几个家长能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锥心之痛?

  事件经过

  放学路上,3岁女童惨死

  绵阳市,三台县,西平镇。

  6月19日15时45分,刚从校车下来的3岁女童李雨婷跑过马路。此时,一辆违规行驶的吊车恰好行至此处。来不及避让,一个幼小的生命被戛然画上句号。

  惨剧发生后,李雨婷的家属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发帖,向幼儿园讨说法。家属称,李雨婷就读于乐融融幼儿园小班,每天放学由老师护送到家长手中,但出事当天幼儿园提前放学,校车未按平时路线行驶。下车后,随车园长周兰英未采取监护措施,导致李雨婷自行过马路惨遭不幸。

  家属在帖文中指责,乐融融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人以交通事故为由推诿责任,不闻不问,态度极其恶劣。

  园方回复

  按法律承担应负的责任

  针对此次意外交通事故,乐融融幼儿园通过“问政四川”回复称,李雨婷当天在安全位置下车后,趁护送人员不备从车后向公路中跑去,与违规行驶的吊车相撞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园长周兰英第一时间报案并协助交警勘察处理事故现场,在事故处理阶段也积极配合调查,并安排数名教师多次陪同安抚家属。园方称,多次向交警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与死者亲属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最终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园方主动表示,会按法律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贴出了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雨婷、周兰英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律师说法

  幼儿园未尽管理保护职责

  对此意外,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赖妍霖律师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校车未按照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随车照管人员未对看护幼儿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赖妍霖指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在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那么,3岁女童是否应当在事故中承担责任?赖妍霖表示,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涉事幼儿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非常有限,但鉴于其行为确系导致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女童应承担的责任划分可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酌情认定。

  四川在线 吴佳惠

文章关键词: 幼儿园 校车 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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