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不得设置条件

2015年09月30日11:49  法制网-法制日报 微博 收藏本文     

  不论婚生与否,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只需《出生医学证明》,且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挂钩。这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

  记者今日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意见》已正式出台,包括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完善人口管理、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16条。

  除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积极解决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落户问题、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等方面内容外,湖北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最大的亮点还在于撤销一批落户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意见》还明确,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不论正常出生还是非婚生、超生,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不得设置任何其它条件,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提供无关证明材料等相挂钩。

  《意见》提出,湖北将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建设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为推进此次改革落地有声,《意见》明确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湖北省重大改革项目和政府工作目标。(完)

  法制网武汉 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彭栋

文章关键词: 新生婴儿 户口 登记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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