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逼迁扔礼炮炸伤男童 检方:一审量刑过轻

2016年11月07日 06:15 扬子晚报网
微博 微信 空间 分享 添加喜爱

  2015年4月8日2时50分,10岁男孩国恒正在租住平房中熟睡,突然被扔进屋内的礼炮炸伤。警方发现这是当地开发商为了逼迫群众搬迁而使出的损招。该案一审判决后,不仅原告、被告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就连检察机关也认为判决量刑过轻提起了抗诉。

  事件进展

  11月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自首情节、主犯从犯、量刑等方面成为检方抗诉焦点。

  回放:

  10岁男孩被礼炮炸伤

  刘文平和妻子陈燕带着10岁的儿子小国恒从河南来沈打工已有10年,一直租住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清乡宁官村王恩石的两间平房内。

  2015年4月8日2时50分,随着一道强光划破黑暗,鞭炮破窗而入,掉到炕上发生爆炸,正在炕上熟睡的小国恒身体多处被炸伤。后经鉴定,小国恒右侧血气胸致肺蒌陷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双耳中度听觉障碍损伤程度轻伤一级,全身烧伤为轻伤二级。

  4月10日,沈阳市公安局披露,经过45小时工作,警方将潜逃到盖县躲藏的犯罪嫌疑人刘树彬(男,53岁)、王源茂(男,36岁)、刘勇(男,38岁)抓捕归案。随后,刘树河(男,58岁)、赵振豪(男,29岁)、韩锋(男,40岁)三人相继落网。

  经查,小国恒被炸伤案确与相邻的连泰美域小区开发商沈阳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经证实,刘树河系沈阳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树彬、赵振豪均系公司投资人,韩锋系公司保安。 

  一审判决后三方都不服

  今年7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刘树彬、刘树河、赵振豪、韩锋、王源茂、刘勇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刘树彬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韩锋、王源茂、刘勇有期徒刑五年,刘树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赵振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同时,法院还依法判决刘树彬等人赔偿小国恒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刘树彬等四人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了上诉。

  一审判决后,小国恒父母也不服判决,就民事赔偿提起了上诉。小国恒父母提出了索要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与此同时,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自首情节认定、主犯从犯认定、量刑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对该案提出抗诉。

  庭审现场:

  三大方面成检方抗诉焦点

  11月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自首情节的认定和主犯、从犯的认定上,存在不当之处,而且根据犯罪情节,一审量刑明显过轻。庭审中,主审法官将检方抗诉总结为三大焦点:

  第一个焦点:刘树河自首情节。刘树河虽然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过程中,都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应该被认定为自首。

  第二个焦点:主犯和从犯的认定。一审判决中刘树河、赵振豪都被认定为从犯,但检方认为,刘树河、赵振豪与刘树彬事先合谋,而且二人对犯罪行为提供资金,两人 还都是沈阳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为追求开发商利益最大化实施的犯罪行为,刘树河、赵振豪和刘树彬是这起案件的发起、组织、策划者,在这起 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检方认为,此三人都应当被列为主犯。

  第三个焦点:量刑过轻。检方认为一审量刑明显过轻。检方认为,在这起案件中,6名犯罪嫌疑人为“逼迫搬迁”,先后七次在凌晨对被害人住所泼油漆、泼大便、打 弹弓、燃放礼炮进行骚扰恐吓,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检方认为,6名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过轻。

  当庭法院没有宣判。小国恒父母认为一审不应按寻衅滋事罪判,应该按爆炸罪审判。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原标题:开发商逼迁扔礼炮炸伤男童 检方抗诉:一审量刑过轻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来源:辽沈晚报

标签: 男童

推荐阅读
聚焦
关闭评论
宝宝图库+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