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校园受伤害 赔偿费用怎么算

2017年06月03日 06:30 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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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之间在校园里打闹受伤的案件。

  基本案情:小刘是句容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2016年3月1日学校组织的阳光体育活动期间,小刘和同学小唐在一起玩闹,爬在小唐身上,小唐将小刘从头顶摔了过去,导致小刘受伤。小刘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尺桡骨中段骨折。后小陈监护人陈某与小唐监护人唐某以及该小学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所有费用由陈某负担45%,唐某负担40%,该小学负担15%,并约定,如有违约,则所有责任由违约方负责。后唐某对于医疗费数额及报销情况存在异议,在与农村合作医疗部门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的报销问题进行咨询后,唐某与该小学均没有给付各自应给付的部分,刘某便将唐某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认为唐某违约,应承担全部费用。

  法院审理:庭上唐某辩称,协议中载明的住院天数与发票实际天数不符,交通费、医疗费用也与实际情况不符。唐某要求待保险公司确定是否可以报销后,双方再协商如何分摊医疗费用。句容审理后认为,小唐在参加体育活动时使小刘受伤,刘某、唐某以及该小学就小刘损失达成的赔偿协议对赔偿的数额、各自承担的比例等都进行了约定,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自身义务。唐某对医疗费用及可报销数额提出异议,并且一直在和学校与小刘监护人协商,并无违约意图,故不支持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句容市人民法院查明了未报销的医疗费数额,并且按照协议中约定判决唐某负担5000余元的费用。

  法官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本案中,上述赔偿款应先从小唐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唐某支付。另,《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在协议中承担了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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