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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骂催化了孩子的不良行为

  问题之三:“你的事情我做主”,缺乏对孩子参与权的尊重

  聪聪是我教过的一个大班的孩子,聪明伶俐,人见人爱,她对我说,她讨厌妈妈,因为妈妈让她不停地练钢琴。小宇说,他希望自己像孙悟空那样,有分身的本领,妈妈让他做练习题的时候,他可以变一个他在写作业,而真正的他则出去尽情地和小伙伴玩。(香水百合)

  孩子是一个生命的主体,做父母的首先应该尊重孩子的选择权,只有孩子感兴趣的事情,才能成为孩子日后发展的方向。在孩子成长的路上,做父母的就当一位导航者,可以给孩子建议、启发,可以在危难的时候及时地拉孩子一把,多给孩子一些尝试的机会,少一些专横,只有还民主和尊重给孩子,孩子长大了才能真正自己做主,选择自己喜欢的事情。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是承认孩子是一个权利的主体,在成年人做出相关决定时,孩子有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参与权。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就是说,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 因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雨后彩虹)

  问题之四:打骂,催化了孩子的不良心理与行为

  一向严厉的我对女儿从不手软,一不听话就打她,结果是4岁前她怕你,现在5岁了,你再想打,她就跑得远远的,还一副不服输的样子。我成了她不喜欢的人!所以,真的要改变教育孩子的方式了,“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想法和做法,已是远古时代的产物了。(唐文梅)

  许多父母面对孩子不尽如人意的言行,情急之下打骂孩子,或许主观上是为了孩子好,但在客观上给孩子带来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孩子对成年人在人身和经济等方面的依赖,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

  父母教育孩子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是人,是独立的人,是发展中的人,是积极的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的发展过程不仅是被动地接受影响和教育的过程,自身也应当积极参与并影响这个过程。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也是家庭教育取得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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